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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石钢矩坯保护渣(包晶钢,中碳Ⅲ)采购公告

  • 2026-02-04

项目名称: 河钢石钢矩坯保护渣(包晶钢,中碳Ⅲ)采购公告

招标公司: 石钢公司炼钢厂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石钢矩坯保护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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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c113b218044f619a00a00b538b5de91.公示表

Unnamed:0Unnamed:1Unnamed:2Unnamed:3Unnamed:4Unnamed:5
非招标采购方式公示表
2026-02-0400:00:00SG-R-CG-5886-A/0
编号SW2602006标的名称矩坯保护渣(包晶300)、矩坯保护渣(中碳Ⅲ300)数量2026年4月1日-2026年10月31日数量见招标明细
采购(项目)情况介绍此材料为炼钢连铸用关键材料,汽运到招标方厂区仓库。
技术条款、技术协议供应商与采购方进行技术交流,无异议时签订技术条款、技术协议。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附件)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
采购模式询比价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新供应商中标需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原供应商供货)
信誉保证金本次采购收取投标保证金2万元,供应商在确认技术条款、技术协议及合同主要条款无误后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成交后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如未成交则采购活动结束后无息退还;如果供应商放弃、哄抬价格、提供虚假材料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将没收保证金。
报名条件要求(1)证照齐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2)有特钢行业使用业绩,有稳定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设备完善,有检测手段(部分指标可委托检验),能够按招标方通知均匀发货。(3)非招标方合格供应商报名后需在报名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招标方进行技术交流,同时提供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使用业绩买卖合同等),未按规定时间到招标方进行技术交流或提供资质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
报名方式咨询电话传真
查看完整信息韩晓东查看完整信息冯书芳查看完整信息王江红查看完整信息1、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
2、招标公示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监督及投诉电话:0311—86912037(纪委)0311—86913757(监察部)电子邮箱:sggsjw@163.comsggsjcb@163.com
报名截止时间2026-02-1300:00:0017点30分
石钢公司

2.招标明细(附表1)
招标明细Unnamed:1Unnamed:2Unnamed:3Unnamed:4Unnamed:5
标段物料编码物料描述单位数量招标有效期
标段1910302030矩坯保护渣(包晶300)202026年4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标段2910302023矩坯保护渣(中碳Ⅲ300)302026年4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3.保证金交款说明
一、保证金交款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现金方式。
2、电汇方式:在备注栏标明“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
收款方资料如下
公司名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大街支行
开户行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大街70号
账号:查看完整信息0501029
国际代码:PCDCCNBJ
国际代码:PCDCCNBJhbx
行号:查看完整信息
二、同时需出具以下格式保证金函:
关于交纳保证金的函河钢集团石钢公司:我单位决定参加贵公司采购中心组织的投标活动,同意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你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现金或电汇)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在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中,如我单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贵公司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投标单位代表:年月日河钢集团石钢公司财务部(盖章)年月日说明:此函一式三份,河钢石钢财务部、采购中心综合管理流程及投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保证金交完后,请将红联收据和一份《关于交纳保证金的函》交石钢公司采购中心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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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石钢

保护渣技术协议

2024年1月7日

石钢公司炼钢厂保护渣技术协议

为确保连铸结晶器保护渣使用效果,就石钢公司炼钢厂保护渣使用的有关技术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技术要求

1、在连铸正常工艺及使用条件下,连铸保护渣要求在结晶器内熔化均匀,液渣层厚度及渣耗量稳定,铸坯表面及皮下质量良好。

2、如甲方进行新工艺或材料的相关试验涉及乙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全力配合。

3、乙方必须稳定当前的制作工艺,对于所用材料及制作工艺的变更须经炼钢厂、技术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确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行试验,否则,一经发现核实,甲方有权调整供货渠道或供货数量。

二、考核及事故赔偿

乙方必须保证供货期间保护渣的质量及使用效果,凡因材料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批量质量问题的,视影响程度进行如下考核:

  • 正常连铸工艺条件下,使用过程中出现因保护渣原因造成的结晶器内熔化不均、液渣层厚度及渣耗量不稳定问题的,考核100元/炉;并视影响程度追加考核;

  • 正常连铸工艺条件下,使用过程中出现因保护渣原因造成的铸坯表面或皮下质量问题的,考核100元/炉;并视影响程度追加考核。

  • 正常连铸工艺条件下,使用过程中出现因保护渣原因造成的铸坯表面或皮下质量问题的,导致铸坯非工艺处理的,考核18元/吨。

  • 4、正常连铸工艺条件下,使用过程中出现因保护渣原因造成的漏钢或其他异常造成少流事故的考核2000元/流,并视实际损失大小甲方可追加考核;

    5、由于乙方原因,同一批次出现10炉及以上铸坯及钢材表面及皮下质量问题的,该批次已用部分不予结算,剩余部分退货。一个供货周期内发生2批次或2批次以上此类问题或所供材料质量问题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改善而影响甲方生产和质量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供货资格,调整该物资供货渠道。

    6、如乙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技术人员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如未按时到达,考核500元/天;超过7天仍未到达,考核1000元/天。

    7、如因乙方原因(检验不合格、使用效果不满足要求等)造成甲方断货影响生产,考核5000元/次。

    8、日常考核列举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此)

    序号项目考核标准
    1物料标识不清或缺失、质保单缺失200元/次
    2物料包装缺失500元/次
    3措施整改超期200元/天

    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必须严格执行。

    甲方:石钢公司炼钢厂

    乙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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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包晶钢保护渣合同主要条款

    一、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执行石钢公司2#机包晶钢保护渣标准,SiO2=26.5±2.0、MgO≤5.0、BaO=4.0±1.5、MnO≤3.0、CaO=30.0±2.0、Fe2O3≤3.0、Al2O3=8.0±2.0、R2O=5.0±2.0、F-=3.0±2.0、C固=10.0±2.5、R=1.15±0.05、熔点(℃)=1170±35、熔速(S,1350℃)=45±10、粘度(Pa.S,1300℃)=0.40±0.10、粒度(0.15-1mm)≥90%、容重(堆积密度)(g/cm3)=0.70±0.10、水分(%)≤0.50。同时执行买方《保护渣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放射性物质预警值为:本底值+2倍本底值,经买方仪器检测发生报警,卖方供货车辆不得进厂,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至买方石钢公司仓库交货,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损耗及:实物一律不计损耗。

    四、包装标准:小包装为双层包装,每袋10±0.5Kg,外层为红色编织袋,内层为塑料袋,若干小包装组成500Kg或1000Kg的大包装,大包装也要求双层袋包装,外层为编织袋,内层为塑料袋,包装单重可在方便使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外层编织袋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牌号(BJ-2#J)、生产日期、供方名称,运输及存储做的干燥防潮。

    五、验收、验收标准:数量以买方计量为准,质量按本合同验收且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卖方附质保书(质保书提供微量元素N、Ti检测结果),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经买方检验的,并不免除使用过程中,卖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六、价格及加减价有关规定:本合同结算及考核均为含税包到价,税率13%,一票增值税发票结算。按《技术协议》进行考核,结算凭炼钢厂使用报告,结算数量、数额以买方统计为准。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货款结算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本合同不含税单价不变。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卖方提供合格发票后分批付款,付款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支付承兑汇票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八、违约责任:1、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逾期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2、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作退货处理,费用卖方自理,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约定事项:(1)合同数量买方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增减。卖方必须具有100%按时交付能力。(2)所有送货车辆必须采用新能源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驶入买方厂区须严格遵守买方《送货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本合同有效期限:见招标公示表,实际供货时间、数量以买方通知为准;合同付款周期不受合同有效期限限制,直至付清为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方检修、限产、停产等情况需要调整供货数量、业务范围、合同有限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4)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处以当批货值3-5倍罚款。(5)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6)卖方不得私自使用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出示买方所提供的资料。(7)卖方不得利用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与买方同类行业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8)买方与卖方签的《技术协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技术协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方检修、限产、停产等情况需要调整供货数量、业务范围、合同有限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10)《安全约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1)卖方根据买方下达的供货通知均匀发货,严禁集中发货、超量发货。(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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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中碳系列钢保护渣Ⅲ合同主要条款

    一、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执行石钢公司2#机中碳系列钢保护渣Ⅲ标准SGYFN100-2024,SiO2=26.0±3.0、CaO=25±3.0、MgO≤5.0、Al2O3=10.0±3.0、Fe2O3≤5.0、R2O=7.5±2.0、C固=10.0±4.0、F=5.4±2.0、R=0.97±0.0.06、Li2O=0.5±0.2、熔点(℃)=1150±40、熔速(S,1350℃)=40±20、粘度(Pa.S,1300℃)=0.4±0.15、粒度(0.15-1mm)≥90%、容重(堆积密度)(g/cm3)=0.7±0.2、水分(%)≤0.50,熔速、粘度不作为验收指标。同时执行买方《保护渣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放射性物质预警值为:本底值+2倍本底值,经买方仪器检测发生报警,卖方供货车辆不得进厂,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至买方石钢公司仓库交货,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损耗及:实物一律不计损耗。

    四、包装标准:小包装为双层袋包装,每袋10±0.5kg,外层为绿色编织袋,内层为塑料袋,若干小包装组成500kg或1000kg的大包装,大包装也要求双层袋包装,外层为绿色编织袋,内层为塑料袋。包装单重可在方便使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外层编织袋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牌号(ZT3-2#J)、生产日期、质保期、供方名称,运输及存储做的干燥防潮。

    五、验收、验收标准:数量以买方计量为准,质量按本合同验收且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卖方附质保书(质保书提供微量元素N、Ti检测结果),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经买方检验的,并不免除使用过程中,卖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六、价格及加减价有关规定:本合同结算及考核均为含税包到价,税率13%,一票增值税发票结算。按《技术协议》进行考核,结算凭炼钢厂使用报告,结算数量、数额以买方统计为准。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货款结算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本合同不含税单价不变。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卖方提供合格发票后分批付款,付款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支付承兑汇票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八、违约责任:1、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逾期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2、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作退货处理,费用卖方自理,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约定事项:(1)合同数量买方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增减。卖方必须具有100%按时交付能力。(2)所有送货车辆必须采用新能源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驶入买方厂区须严格遵守买方《送货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本合同有效期限:见招标公示表,实际供货时间、数量以买方通知为准;合同付款周期不受合同有效期限限制,直至付清为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方检修、限产、停产等情况需要调整供货数量、业务范围、合同有限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4)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处以当批货值3-5倍罚款。(5)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6)卖方不得私自使用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出示买方所提供的资料。(7)卖方不得利用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与买方同类行业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8)买方与卖方签的《技术协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技术协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方检修、限产、停产等情况需要调整供货数量、业务范围、合同有限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10)《安全约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1)卖方根据买方下达的供货通知均匀发货,严禁集中发货、超量发货。(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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