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柯城区2025-2029年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提升项目—新新街道世嘉花园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预公告[A3308020920000302001001]
- 2026-01-30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柯城区2025-2029年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提升项目—新新街道世嘉花园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预公告[A3308020920000302001001]
项目编号: A3308020920000302001001
招标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改造提升项目、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提升项目
附件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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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7.《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8.《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378号修
正);
10.《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1.《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1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
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改
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国家发
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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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第43号);
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4〕21号);
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2.《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
政发〔2024〕17号);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
政办发〔2022〕47号);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
2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20〕46号);
2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号);
2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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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
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
“/”标示。“”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示范
文本不再誊抄。
5.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
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招标人宜选择信用评价等
级较高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代
理业务;招标人选用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选用的说明;无
省级信用评价标准的,具体标准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
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7.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
8.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
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
线性工程,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分段划分单位工程设置标段。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不确
定、不齐全的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招标人应设立暂估价,暂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
过合同估算价的20%,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可采用总承包企业招标
或招标人和总承包企业共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应由施工总承包项目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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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招投标活动监管。
9.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
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足够
的同等竞争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
10.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11.投标人资质条件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供“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投标人需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发布
的时间节点,充分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12.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
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
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
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
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
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
为。
13.在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招标人运用“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
标”、“智能筛查”、“数智见证”、“数据预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
字化手段。
14.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使用“评定分离”,如需使用
“评定分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
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15.招标人有优质工程要求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
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
等的奖罚条款。
1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除采
用技术标暗标评审的项目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
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
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