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安徽省南陵县供水有限公司青安江水厂监理合同

  • 2025-12-15

项目名称: 青安江水厂监理合同

项目编号: GF-2012-0202

招标公司: 安徽省南陵县供水有限公司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建设工程监理

免费查看原文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安徽省南陵县供水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 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南陵县青安江水厂建设工程监理: 2.工程地点:南陵县许镇镇马元村; 3.工程规模:南陵县青安江水厂的建设规模约5万立方米每天,占地面积 约2.48公顷,包含取水工程、排泥水处理工程、相配套的共用辅助工程、附属 建筑等、净水厂工程、相应的变配电系统、自控系统等、清水管网工程与南陵县 部分输配水管网相互连通,管径为DN200-DN1000,长度约38公里: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900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孙承远,身份证号码:37063查看完整信息9 注册号: 37004281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监理费费率为0.61%(暂以本工程施工单位中标价(不含预留金) 作为计费基数,最终监理费用以所监理项目的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之和为基数 按实结算)。 包括: 1.监理酬金: 工程审计价的0.61%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总工期为540个日历天,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工程竣工验收期满。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_年1月1_日始,至_1_年1月人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1年1月1日始,至1年1月1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 年1月1日始,至1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5年4月2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有限公司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委托人: 住所: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2号 住所: 26400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7272N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王 的代理人: (签并)付 的代理人: 印立 开户银行:烟台银行芝罘支行 开户银行: 27066331295801 账号: 账号:0查看完整信息973 电话: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传真: 传真: 查看完整信息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xsjgcgl@163.com 3 第二节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 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文件的有 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 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查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6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体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必要的检测设 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位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 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7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科、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 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 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8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遭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 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9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