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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建投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东部三区排水防涝能力一体化提升建设工程(一期)EPC总承包招标合同

  • 2025-09-26

项目名称: 池州建投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东部三区排水防涝能力一体化提升建设工程(一期)EPC总承包招标合同

招标公司: 池州建投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排水防涝改造及配套工程排水防涝能力一体化提升建设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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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池州建投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池州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池州市东部三区排水防涝能力一体化提升建设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池州市东部三区排水防涝能力一体化提升建设工程(一期)EPC总承包。 2.工程地点:池州东部三区(集中区、经开区、高新区)。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池发改审批【2024】561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及规模:新改建集中区梅龙一站管渠约800米及周边排水管网, 江口河约8公里行泄通道整治, 康庄大道、殷汇路周边等排水防涝改造及配套工程, 本项目最大管径为2米。 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工作:项目范围内管网检测、工程勘察设计(含图纸报审、专业设计论证)、相关专题、测绘及施工全过程的现场服务等。 (2)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定的设计文件范围内(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工程除外)所有工程的设备采购安装、施工总承包、配套及附属工程施工, 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补遗等招标资料。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9月13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5年11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9月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2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设计标准, 满足招标人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满足招标人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15900万元, 根据中标费率95.05%计算,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含税价)15112.95万元(不含税价13889.672789万元, 税金1223.277211万元); 其中设计费税率6%, 建筑安装工程费税率9%。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 遇国家税率调整, 税金对应调整, 价税合计相应调整, 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玖佰肆拾陆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9466980.00元); 适用税率: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伍仟捌佰陆拾陆元柒角玖分(¥535866.79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陆拾陆万贰仟伍佰贰拾元整(¥141662520.00元); 适用税率:9%,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陆拾玖万陆仟玖佰零伍元叁角贰分(¥11696905.32元); (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3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确定。 上述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 实际合同总价=施工图预算*中标费率+设计费*中标费率。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管永兴(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注册编号沪查看完整信息476)。 工程总承包设计负责人:王孟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注册编号CS20183700848, 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证书编号(2019)934005759]。 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管永兴(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注册编号沪查看完整信息476)。 注:本项目合同中表述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价格清单; (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4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9月12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池州建投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并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陆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肆份, 承包人执壹拾贰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5(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承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7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 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 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 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 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 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 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9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 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 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 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 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 应附有中文注释。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 如没有约定, 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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