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温州市蒲鞋市小学瓯江新城分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公示
- 2025-09-25
项目名称: 2025年温州市蒲鞋市小学瓯江新城分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公示
招标公司: 温州市蒲鞋市小学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质疑函 质质疑疑函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上海奕启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行港路2900号二层 邮编:200020 联系人:彭瑞强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2025年温州市蒲鞋市小学瓯江新城分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Z-GBLC20250820006 采购人名称:温州市蒲鞋市小学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09月03日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的得1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得1分;注:以上证书认证范围需包含办公 家具、餐厅家具,须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可于开标当天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到相关证书信息,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问题1:认证范围限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ISO体系认证本质是管理标准,核心价值是验证企业 管理体系有效性,而非产品本身质量(其在认证标准内容中也明确说明了认证的是企业并非产品质量)。 认证范围通常为企业整体运营(如“家具制造或销售”),而非细分至具体产品(如“办公家具、餐厅家 具”)。且难道我司所提供餐桌餐椅认证内容,就不符合此次招标项目了吗?其本质属于同类产品。 问 题2:且三体系认证证书并非由(安监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各大部门局所出具的证书)而是一 些民营组织所对企业进行评估考核所得出的结果,将此做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 未依法评定评审因素(14)的规定。将体系认证非法定机构证书加入评分还细分至具体产品,我司认为这 种做法是在限制投标人的参与。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 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4:浙江省政府采 购禁止行为清单中-未依法评定评审因素(14)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 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2:投标人提供2024年1月至今的第三方检测中心出的成品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如下:事实依据:我司咨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报告检测依据标准未更新即为有效,如我司提供2023年12 月30日的且与招标要求相同的情况,为何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是依据什么来制定必须提供 2024年以来的检测报告?根据我司调查所了解,目前来说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说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12 质疑函 多少时间内的检测报告才为有效检测报告佐证材料,但我司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 订或者废止。此话另外意思就是经过五年复审后,该标准符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一样是也可以使 用。只要该未更新标准,即可持续使用。本次项目为什么会明确规定需要提供2024年1月的检测报告才为 符合,我司认为此次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的规 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 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4:《浙江采购禁止行为》中的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编制采购需求第(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 测报告;质疑事项3:(1)桌:形状和位置公差、外观要求;GB/T 3324:力学性能:①强度及耐久性:桌腿跌 落、桌面水平耐久性;②稳定性:垂直加载稳定性;表面的理化性能:耐湿热5级,GB 18580:甲醛释放 量ENF级:≤0.015mg/m³;GB/T 35607: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均未检出;桌 面水平耐久性(≥6万次);符合 QB/T4371:肺炎克雷伯氏菌、白色念珠菌,抑菌率均≥99.5%;GB/T1741:球毛壳霉、产黄青霉防霉等级0级;GB 20286:阻燃1级;全部符合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问题1:②表面的理化性能:耐湿热5级的要求。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3324 标准内表4 木制件表面理化性能中要求耐湿热应不低于3级,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耐湿热5级是依据什么法 律法规而来,要求耐湿热5级缺乏标准依据,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2:GB 18580:甲醛释放量ENF级:≤0.015mg/m³;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18580标准 中并未有甲醛释放量评级的检测能力,且甲醛释放量根据GB18580标准为≤0.124mg/m³,招标文件中要求 的≤0.015mg/m³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而来,要求≤0.015mg/m³缺乏标准依据,且所要求的ENF级并非 GB18580的检测范围内,投标人将无法满足,因为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不对应。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 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3: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行业标准 QB/T 4371《家具抗菌性 能的评价》标准,QB/T 4371-2012标准引用的国家标准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已分别更新为 GB/T 3324-2024 及 GB/T 3325-2024。且在 QB/T 4371-2012标准文件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说明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GB/T 3324-2008 GB/T 3325-2008依据已经废止,QB/T 4371-2012《家具抗菌性能的评 价》所出具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有效依据。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 题4:招标文件所要求的GB/T1741:球毛壳霉、产黄青霉防霉等级0级;根据我司查询标准文件所了解根 据,GB/T1741标准内1范围中已经明确说明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涂料漆膜耐霉菌性的测定。我司认为此项内 容与本次采购的货物质量无关,本次采购项目为办公家具桌类产品,而不是建筑涂料。设置此项要求具 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5: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 20286标准,在1范围内容中,明确说明了GB 20286标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 所;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定义的“公共场所”,通常指向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如 影剧院、商场、旅馆、医院等。小学属于教育设施,其主要功能是实施教学活动的场所,而非标准中特指 的“公共场所”。尽管小学确实具有“人员密集”的特点,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但其性质与GB 20286标准明确适用的“公共场所”在定义和法规语境上并非同一概念。将一项明确针对特定“公共场 所”的强制性阻燃标准,应用于非该标准适用范围的“小学”办公家具采购,此项技术要求的设置缺乏充 分的法律与标准依据,我司根据现场考察温州市蒲鞋市小学瓯江新城分校也并非属于寄宿制学校,要求此 2/12 质疑函 项检测标准与项目的实际使用场景和特点的关联性不足。超出项目必要特点的技术指标,限制了竞争,有 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的规定,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 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4:(2)柜:形状和位置公差、外观要求;GB/T 3324:力学性能:①强度及耐久性:搁板弯曲 试验 ②表面的理化性能:漆膜耐湿热5级 ③柜类稳定性:非固定柜加载稳定性试验,非固定柜空载;GB/T 35607:拉门耐久性(8万次);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均未检出;五氯 苯酚未检出;HJ 2547:可迁移元素8项;GB/T1741 产黄青霉 耐霉菌性等级达到0级;QB/T4371:枯 草芽孢杆菌 抑菌率≥99%;GB 20286:阻燃1级。全部符合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问题1:②表面的理化性能:耐湿热5级的要求。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3324 标准内表4 木制件表面理化性能中要求耐湿热应不低于3级,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耐湿热5级是依据什么法 律法规而来,要求耐湿热5级缺乏标准依据,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2:我司翻阅资料了解,HJ2546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表明环境标准是标准 化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法律地位。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四)项得知,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第二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晓所要求的HJ 2547强制性 标准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 素。此项要求违反了法律法规。 问题3:根据我司查询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各大检测机构单位所了解根 据,GB/T1741-2020标准内1范围中已经明确说明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涂料漆膜耐霉菌性的测定。我司认为此 项内容与本次采购的货物质量无关,本次采购项目为幼儿园家具产品,而不是建筑涂料。 问题4:招标文 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行业标准 QB/T 4371《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标准,QB/T 4371-2012标准引用的国 家标准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已分别 更新为 GB/T 3324-2024 及 GB/T 3325-2024。且在QB/T 4371-2012标准文件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 说明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3324-2008 GB/T 3325-2008依 据已经废止,QB/T 4371-2012《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所出具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有效依据。设置此项要求 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5: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 20286标 准,在1范围内容中,明确说明了GB 20286标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 场所;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定义的“公共场所”,通常指向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如影剧院、商场、旅馆、医院等。小学属于教育设施,其主要功能是实施教学活动的场所,而非标准中特 指的“公共场所”。尽管小学确实具有“人员密集”的特点,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但其性质与 GB 20286标准明确适用的“公共场所”在定义和法规语境上并非同一概念。将一项明确针对特定“公共场 所”的强制性阻燃标准,应用于非该标准适用范围的“小学”办公家具采购,此项技术要求的设置缺乏充 分的法律与标准依据,我司根据现场考察温州市蒲鞋市小学瓯江新城分校也并非属于寄宿制学校,要求此 项检测标准与项目的实际使用场景和特点的关联性不足。超出项目必要特点的技术指标,限制了竞争,有 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的规定,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 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2:《中华 3/12 质疑函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 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 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5:(3)礼堂椅:符合QB/T 2602:座面翻转耐久性试验、甲醛释放量≤0.02mg/m2h,符合GB 20286:阻燃1级;符合GB/T24346:绳状青霉防霉等级均为0级,符合GB/T 20944.1:乙型副伤寒沙门氏 菌、枯草芽孢杆菌,抗菌效果抑菌带宽度均>1mm,符合GB 18401:耐干摩擦检测合格。全部符合要求得 2分,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问题1:根据QB/T 2602《影剧院公共座椅》第5.6.2条规定:甲醛释放量限值为 ≤0.120mg/m²h,而采购文件要求“甲醛释放量≤0.02mg/m²h”,严于国家标准近6倍。此要求超出常规技 术范围,可能仅个别供应商能满足,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问题2: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 20286标准,在1范围内容 中,明确说明了GB 20286标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公安部令第 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所定义的“公共场所”,通常指向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如影剧院、商场、旅馆、医院等。小学属于教育设施,其主要功能是实施教学活动的场所,而非标准中特指的“公共场 所”。尽管小学确实具有“人员密集”的特点,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但其性质与GB 20286标准 明确适用的“公共场所”在定义和法规语境上并非同一概念。将一项明确针对特定“公共场所”的强制性 阻燃标准,应用于非该标准适用范围的“小学”办公家具采购,此项技术要求的设置缺乏充分的法律与标 准依据,我司根据现场考察温州市蒲鞋市小学瓯江新城分校也并非属于寄宿制学校,要求此项检测标准与 项目的实际使用场景和特点的关联性不足。超出项目必要特点的技术指标,限制了竞争,有违《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 定,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3:GB/T 20944.1-2007《纺织品 抗 菌性能的评价 第1部分:琼脂平皿扩散法》是定性测试方法,主要用于评估溶出性抗菌整理纺织品的抗菌 活性。其抑菌圈宽度主要反映抗菌剂的扩散能力,而非直接代表抗菌效果的强弱。标准中并未规定抑菌圈 宽度的具体限值,也未将“抑菌带宽度>1mm”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指标。采购文件直接设定“>1mm”缺 乏标准依据。枯草芽孢杆菌:是一种环境常见菌,有时甚至作为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指示菌,其细胞膜结 构及抗性可能与常见病原菌不同,用于常规抗菌测试并不常见。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虽是一种病原菌,但在GB/T 20944.1标准中并非规定测试菌种。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 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6:(4)餐桌椅:GB/T 24821:稳定性:椅向后倾翻;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椅腿向前静载荷,座面静载荷,椅背静载荷,座面耐久性、桌面垂直静载荷、桌面垂直冲击、桌面水平耐久性;金属喷漆塑 涂层:耐腐蚀,冲击强度,附着力;GB 18584:甲醛释放量≤0.1mg/L;GB/T 35607:可迁移元素:铅 4/12 质疑函 Pb,镉Cd,铬Cr,汞Hg,锑Sb,钡Ba,硒Se,砷As均未检出;QB/T4371:藤黄微球菌,枯草芽孢杆菌 抑 菌率≥99.5%,GB/T1741:桔青霉、光孢短柄帚霉的耐霉性等级0级;全部符合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问题1:根据GB 18584规定:甲醛释放量限值为≤1.5mg/L,而采购文件要求“甲醛释放量 ≤0.1mg/L”。此要求超出常规技术范围,可能仅个别供应商能满足,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问题2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行 业标准 QB/T 4371《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标准,QB/T 4371-2012标准引用的国家标准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已分别更新为 GB/T 3324-2024 及 GB/T 3325-2024。且在QB/T 4371-2012标准文件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说明了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3324-2008 GB/T 3325-2008依据已经废止,QB/T 4371-2012《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所出具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有效依据。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 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3:招标文件所要求的GB/T1741:球毛壳霉、产黄青霉防霉等级0 级;根据我司查询标准文件所了解根据,GB/T1741标准内1范围中已经明确说明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涂料漆 膜耐霉菌性的测定。我司认为此项内容与本次采购的货物质量无关,本次采购项目为办公家具桌类产品,而不是建筑涂料。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 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7:投标人提供2024年1月至今的第三方检测中心出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项 提供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得2分,否则不得分,要求如下:事实依据:我司咨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报告检测依据标准未更新即为有效,如我司提供2023年 12月30日的且与招标要求相同的情况,为何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是依据什么来制定必须提供 2024年以来的检测报告?根据我司调查所了解,目前来说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说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多少时间内的检测报告才为有效检测报告佐证材料,但我司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 订或者废止。此话另外意思就是经过五年复审后,该标准符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一样是也可以使 用。只要该未更新标准,即可持续使用。本次项目为什么会明确规定需要提供2024年1月的检测报告才为 符合,我司认为此次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的规 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 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4:《浙江采购禁止行为》中的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编制采购需求第(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 测报告;质疑事项8:(1)多层实木板:甲醛释放量≤0.015mg/m³,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未检测出,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未检测出,多层板抗菌性能符合JC/T 2039《抗菌防霉木质装饰板》要求,其中金 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肺炎克雷伯氏杆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肠杆菌、大肠埃希氏菌、乙型溶血 性链球菌等抗菌率≥99.8%以上,对黑曲霉、土曲霉、宛氏拟青霉、球毛壳霉、出芽短梗霉、绳状青霉生 5/12 质疑函 长评定等级达到0级;防火性能符合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达到B1级。 事实依据:问题1:甲醛释放量:≤0.015mg/m³;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符合mg/m³单位的标 准为GB18580,但在GB18580标准中甲醛释放量根据GB18580标准为≤0.124mg/m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 ≤0.015mg/m³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而来,要求≤0.015mg/m³缺乏标准依据,且所要求的ENF级并非GB18580 的检测范围内,投标人将无法满足,因为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不对应。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2:JC是中国建筑材料行业标准的简称。在该标准文件(JC/T 2039-2010《抗菌防霉木质装饰板》)的“1 范围”部分明确指出,该标准适用于具有抗菌防霉功能的建筑用木 制装饰板。与本次招标的办公家具采购并不匹配,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 问题3:我司翻阅国家执行标准文件调查了解,GB 8624-2012标准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 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和判定,该执行标准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但本次招标 项目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并不为建设工程。但使用GB 8624-2012标准来作为评分材料,我司认为此次招标 文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的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 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9:(2)PVC封边条:厚度≥2mm,边缘直线度≤1.66mm/m;截面翘曲度≤0.2mm,理化性能(耐干 热性、耐磨性、耐开裂性、耐老化性、耐冷热循环性、耐光色牢度)均检测且符合要求;甲醛释放量 (mg/L)未检出;有害物质限量(铅、镉、铬、汞、砷、钡、锑、硒)均未检出;邻苯二甲酸酯、多溴联 苯、多溴联苯醚均未检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未明确指定标准编号,且认证范围过于宽泛,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必须具体化和量化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二)的 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 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 同分值。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7 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 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10:(3)超纤皮:游离甲醛未检出;摩擦色牢度≥4级;撕裂力≥100N;可萃取的重金属(镉,铅,汞,六价铬,锑,砷,钴、铜、镍)未检出、含氯苯酚未检出、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未检出;皮革表面抗菌性能符合QB/T 4341《抗菌聚氨酯合成革 抗菌性能试验方法和抗菌效果》、QB/T 4199《皮 革 防霉性能测试方法》、QB/T 4371《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要求,其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肺炎克雷伯氏杆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肠杆菌、大肠埃希氏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等抗菌率>97%以上,对黑曲霉、土曲霉、宛氏拟青霉、球毛壳霉、出芽短梗霉、绳状青霉生长评定等级达到1级;防火性能符 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达到B1级。 事实依据:问题1: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行业标准 QB/T 4371《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标准,QB/T 4371-2012标准引用的国家标准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2008《金属家具 通用技术条件》 已分别更新为 GB/T 3324-2024 及 GB/T 3325-2024。且在QB/T 4371-2012标准文件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说明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3324-2008 6/12 质疑函 GB/T 3325-2008依据已经废止,QB/T 4371-2012《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所出具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有 效依据。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问题2:我司翻阅国家执行标准文件 调查了解,GB 8624-2012标准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和判 定,该执行标准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但本次招标项目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并不为建设工程。但使用 GB 8624-2012标准来作为评分材料,我司认为此次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缺乏公 正性、竞争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二条(七)的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 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11:(4)海棉:环保型高密度、高回弹PU泡绵,质里符合 GB/T10802-2023,回弹率≥40%,75% 压缩永久变形≤7%,安全性能阻燃达到1级;事实依据:回弹率≥40%,75%压缩永久变形≤7%;我司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10802-2023 标准,在GB/T10802-2023标准中回弹率≥45%,75%压缩永久变形≤10%,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回弹率 ≥40%,75%压缩永久变形≤7%,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而来,要求回弹率≥40%,75%压缩永久变形≤7%缺乏 标准依据。设置此项要求具有“量身定做”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 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12:(5)水性漆:总铅含量未检出,VOC含量未检出,甲醛含量未检出、可溶性重金属(镉、铬、汞)未检出,苯系物总和含量未检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总和含量未检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未检 出,游离甲醛未检出,乙二醇醚及醚脂总和含量未检出,可溶性重金属未检出,卤代烃未检出、细度 ≤22μm,不挥发物≥80%,贮存稳定性无异常,耐冻融性符合要求,硬度(擦伤)≥2H,附着力≤1级(0 级最好,5级最差),抗粘连性符合要求,耐划伤性(100g)符合要求,耐水性(24h)无异常,耐沸水性 (15min)无异常,耐碱性符合要求,耐醇性(50%,1h)符合要求,耐污染性(1h)(醋、绿茶)符合要 求;耐干热性≤2级,耐黄变性(168h)△E≤3.0。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未明确指定标准编号,且认证范围过于宽泛,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必须具体化和量化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二)的 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 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 同分值。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7 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7/12 质疑函 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 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13:投标产品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满足核心专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得5分,缺一项扣0.5分,扣 完为止。核心生产设备按品类,具体要求如下:智能激光直线封边机,高效能精密推台锯,气动截料锯,智能数控立卧加工中心,智能数控榫槽加工中心,智能数控重型五轴加工中心,智能防爆中央集中吸尘处 理设备,红外干燥设备,木皮智能缝皮机,智能连线钻孔中心。 备注:须按以上清单提供相应设备的实 景照片以及购置发票扫描件或专业生产设备授权材料(相关材料日期须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CA章;相应设备资料不齐视为缺项;提供的设备名称叫法不一致,实则为同种 设备或同种更先进的设备,需提供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是否可得分。 事实依据:明确列出了的设备(智能激光直线封边机,高效能精密推台锯,气动截料锯,智能数控立卧加 工中心,智能数控榫槽加工中心,智能数控重型五轴加工中心,智能防爆中央集中吸尘处理设备,红外干 燥设备,木皮智能缝皮机,智能连线钻孔中心),虽然要求后面补充了“叫法不一致但实为同种或更先进 设备可证明”,但这将解释权和举证责任完全抛给了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排斥了其他使用性能完全满足 甚至更优设备的竞争者。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原 则。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理解,导致评分不公。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 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 同分值。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7 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 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14: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打分:全面详细、科学完整,针对性强的得6分;基本完 整、可行的,能较好完成服务的得4分;存在一定欠缺的得2分;内容完全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事实依据:未定义“详细”“科学”“针对性”等主观术语的量化标准,未明确“详细”“科学”“针对 性”的判定依据,未区分各子项的权重分值的问题。 事实依据:评审标准缺乏具体和量化的细节,导致 评审专家无法依据明确的评分准则进行打分,而是依赖于个人主观判断,这无法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这表明分值设定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之间存在不匹配。作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确保招标文件 的内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的。综上所述评分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 关提问的解释,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 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 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 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 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 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 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 8/12 质疑函 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 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 序号10.未 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 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 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 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 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质疑事项15:根据安装服务方案制完整性、准确把握货物交付时间节点安装方案详细、完整,准确理解并 把握货物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包括预计的到货时间、卸货时间以及可能的延误风险,并据此制定出合理 的安装计划进行打分:全面详细、科学完整,针对性强的得6分;基本完整、可行的,能较好完成服务 的得4分;存在一定欠缺的得2分;内容完全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事实依据:未定义“详细”“科学”“针对性”等主观术语的量化标准,未明确“详细”“科学”“针对 性”的判定依据,未区分各子项的权重分值的问题。 事实依据:评审标准缺乏具体和量化的细节,导致 评审专家无法依据明确的评分准则进行打分,而是依赖于个人主观判断,这无法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这表明分值设定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之间存在不匹配。作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确保招标文件 的内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的。综上所述评分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 关提问的解释,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 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 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 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 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 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 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 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 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 序号10.未 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 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 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 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 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质疑事项16:10.1根据投标人承诺的售后响应时间、投标人所在地售后服务远近及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 务人员(售后服务由本单位人员提供服务)及工具配备情况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全面 详细、科学完整,针对性强的得5分;基本完整、可行的,能较好完成服务的得4分;部分完整、可行 的,能部分完成服务的得3分;存在一定欠缺的得2分;内容完全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事实依据:未定义“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主观术语的量化标准,未明确“科学性”“合理 性”“可行性”的判定依据,未区分各子项的权重分值的问题。 事实依据:评审标准缺乏具体和量化的 细节,导致评审专家无法依据明确的评分准则进行打分,而是依赖于个人主观判断,这无法确保评分的客 9/12 质疑函 观性和公正性。这表明分值设定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之间存在不匹配。作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确 保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的。综上所述评分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也不符合财政部 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 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 进行量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 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 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 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 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 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 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 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 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 序号10.未 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 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 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 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 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质疑事项17: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学生餐厅设计效果图(主要以颜色的搭配是否符合甲方实际需求)以及清 单内所有家具彩图款式及颜色搭配方案,方案设计是否有创新性,色彩搭配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进行综合打 分:方案具有创新性,色彩搭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方案具有可行性,色彩搭配较满足采购需求的 得2分。 方案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或未提供的得0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餐厅采购需求的产品为何还需将设计图作为评审方式之一,且色彩搭配与产 品质量无关,方案创新性代表偏离采购需求的问题。 事实依据:此次为货物采购,设计的产品好与坏是 如何评判产品的好与坏?既然采购需求已经明确了产品的尺寸,结构要求等,供应商应当是提供符合产品 即可,为何是还需要产品设计,还要将颜色搭配作为评审内容,难道颜色搭配能成为决定质量好坏的关 键?且采购需求明确方案的创新是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与采购需求不同的产品作为评审,将此要求设置为 评审因素,是指允许潜在供应商提供偏离产品?此项要求明显的限制潜在投标人。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 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质疑事项18: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未明确尺寸允许的正负偏离范围的问题。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中,均是非定制化产品,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明确说明不得将非定制 的产品设定固定数值,采购文件应考虑大众化和普遍性情况,应设置合理的偏离范围,特别其中相关的规 格技术参数、尺寸要求等。 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 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