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5-08-21
项目名称: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YDCOH20251714
招标公司: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合理用药系统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YDCOH20251714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5 年8 月 目录-1-第一章招标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三、获取招标文件-3-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3-五、公告期限-3-六、其他补充事宜-4-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总则-11-2.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13-4.投标-14-5.开标-14-6.资格审查-14-7.评标-15-8.中标和合同-16-9.询问与答复-16-10.质疑接收、回复-17-11.纪律和监督-18-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1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2-1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4-第三章资格审查-26-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4-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41-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8-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0-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6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64-资格审查部分-65-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5-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5-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5-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6-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7-六、其他-68-商务技术部分-69-一、开标一览表-70-二、投标函-71-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72-四、授权委托书-73-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74-六、投标保证金-75-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77-八、分项报价表-78-九、类似项目业绩表-79-十、项目实施及技术培训方案-79-十一、售后服务方案-79-十二、其他资料 第一章招标公告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月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DCOH20251714 2.项目名称: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900000.00元 4.最高限价:¥900000.00元 5.采购需求: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通过采购合理用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统一的药品使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实现药品使用的实时监管,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在医生端实现实时干预和警示,真正掌握所辖各医疗单位的药品使用数据,为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序号 产品(项目)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最高限价(元) 1 合理用药系统 1 项 ¥900000.00 注:①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各投标人需对项目整体进行整体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②本次招标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使用,稳定运行30日历天内完成验收。(投标人可自报最短期限)。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3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 年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 年1 月至今任意3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 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6.2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8月21日 至2025年8月28日,每天上午06:00 至12:00,下午12:00 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400-004-0628。(紧急CA办理电话:查看完整信息)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2)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之后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3)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4)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CA)问题可咨询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400-004-0628(紧急办理可拨:查看完整信息)。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5年9月11日9点30分 (北京时间) 2.地点: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3.保证金缴纳金额:9000元 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6.其他:6.1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6.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6.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 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查看完整信息(紧急可拨查看完整信息)。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871号 联系方式:邓老师查看完整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层) 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志刚、张倩倩、徐楚喆、何金娜、程吉鹏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1.3 采购代理机构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1.4 项目名称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2.1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2 预算金额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1 采购内容 详见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内容 1.3.2 交货期、质保期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使用。(投标人可自报最短期限)。 质保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年。 1.3.3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2.3 最高投标限价 ¥900000.00元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本次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货物价格(含利润)、保险、税收、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售后服务、中标服务费等所需全部费用。 (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以本项目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以下招标代理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请各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该项费用综合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务 类 率型 中标金额 (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查看完整信息 0.25% 0.1% 0.2% 1查看完整信息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 账号:87查看完整信息 财务电话:(0871)63338592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9000元 (2)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 (4)账号:87查看完整信息2517140001 (5)财务电话:(0871)63338592。 (6)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8)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9)注意事项: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20251714”。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①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未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②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请中标人及时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书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 3.5.2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 3.5.3 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投标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4.1.1 投标文件的加密 (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7.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 7.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名 8.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8.2 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8.4.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2.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2.2 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投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 12.3 信用查询具体要求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当天评标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投标人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投标人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投标无效。 12.4 补充1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情况 1.2.1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交货期、质保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1.3.1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现场考察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资格审查;(4)评标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招标内容及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 3.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和预算单价,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3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3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开标:顺序按照政采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 (3)唱标:智能播报/由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各相关工作人员须签字确认。 5.4开标异议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6.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7.评标 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7.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3评标 7.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中标和合同 8.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8.2中标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4履约保证金 8.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签订合同 8.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8.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询问与答复 凡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质疑接收、回复 10.1质疑接收 10.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0.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一部项目三组。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层) 10.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0.2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1.纪律和监督 1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4)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1.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5廉洁自律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3.1关于中小企业 13.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3.1.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3.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根据下表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序号 标的名称 所属行业 1 合理用药系统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项目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评审中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2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3.2.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3.2.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3关于监狱企业:13.3.1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3.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3.3.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3.3.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3.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3.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13.6.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1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4.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4.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1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评标办法。 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14.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下载。 第三章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审查: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3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 年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 年1 月至今任意3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 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6.2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机构 评标机构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1。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评标纪律 (一)对评标内容和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二)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 (三)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四)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标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 (五)评标期间,未经允许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标和采访评标工作。 (六)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 (七)评标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办理。 (八)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五、评标原则 评标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二)全面分析,综合评审。 (三)评标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一)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符合性评审标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符合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盖电子签章、签字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 交货期、质保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 投标内容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无实质性遗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其他无效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二)澄清有关问题 1.投标文件内容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报价过低情形澄清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分因素 权重 分值分配 投标报价 0.30 30分 技术部分 0.55 55分 商务部分 0.15 15分 合计 1 100分 具体评审细则如下:评分因素 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评审 投标报价 30分 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 (1)算术修正报价 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2)政策优惠报价--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的报价优惠的情形,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若同时存在算术修正,应在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的扣除。 (3)评标基准价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4)得分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30 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 55分 1.技术参数(满分35分) (1)重要技术参数(满分25分) 投标人所投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5分,每出现一项重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2)一般技术参数(满分10分) 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一般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每出现一项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0/n分,扣完为止,其中n为一般技术参数的项数。 注: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中标注“ ▲”参数的均为重要技术参数,未标注“ ▲”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评分以小项为准。重要技术参数必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术参数内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未明确的可提供所投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的公开印刷的详细说明书(非自行拟定)、软件截图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产品宣传册)或检测(检验)报告或官方网站发布的技术资料截图。 2.项目实施及技术培训方案评审(满分2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及技术培训方案,包括①安装、调试方案、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③应急故障响应时间、④设备巡检维护及措施、⑤技术培训方案、共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个方面满分4分,共计满分20分,具体评审标准如下:针对以上5个方面逐条编制方案,每有一个方面内容详细完整,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条理清晰、合理,有针对性的得4分;每有一个方面缺项扣4分,每有一个方面描述缺乏针对性、完整性或合理性的扣2分。无相关内容描述的,本项不得分。注:缺乏针对性、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方案及措施内容生搬硬造,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 商务部分评审 (1)售后服务方案评审 1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①售后服务能力、②售后流程、③售后服务体系、④售后服务保障措施、⑤违约处罚方案、共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方面满分2分,本项合计满分10分。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针对以上5个方面逐条编制方案,每有一个方面内容详细完整,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条理清晰、合理,有针对性的得2分;每有一个方面缺项扣2分,每有一个方面描述缺乏针对性、完整性或合理性的扣1分。无相关内容描述的,本项不得分。 注:缺乏针对性、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方案及措施内容生搬硬造,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 (2)类似项目业绩 5分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每承担过1个类似项得1分,满分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类似项目的供货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扫描件。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不齐全、不一致、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得分,如业绩合同不能反应项目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得分汇总 1.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2.除投标价格得分(F1)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3.统分原则:计算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的总和即为投标人最后得分。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七、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推荐 1.同品牌产品不同投标人的处理方式 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评标委员会按得分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投标,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类推。 3.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合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为准)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书 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全称):(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YDCOH20251714 (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金,甲方收到乙方履约金一年后未违反合同规定无息全额返还。 签订合同后完成项目上线试运行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付80%款项,试运行30天后系统稳定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20%款项。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 月 日,完成日期: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 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货物交付时,乙方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 (5)履约验收的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6)履约验收标准: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专业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面资料。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所 住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执行。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不接受 第二节 第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无 第二节 第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指定现场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7.3款 保险要求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8.2(1)项 质量保证期 第二节 第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2.2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金,甲方收到乙方履约金一年后未违反合同规定无息全额返还。 签订合同后完成项目上线试运行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付80%款项,试运行30天后系统稳定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20%款项。 第二节 第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无 第二节 第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无 第二节 第14.1(3)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4.1(5)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4.1(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5.1款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5.2(2)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二节 第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第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说明:各投标人必须对本章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同时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若投标文件中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容不符或无有效证明,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服务要求的规定。 本章各项技术参数、规格和性能要求如出现引用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情况,则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该参考技术规格要求的产品投标。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标,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一旦发现虚假应标行为,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撤销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验收时,交付的产品必须与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说明、生产厂家等各项内容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认真核实并如实填写产品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说明、生产厂家等各项信息。 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采购项目,通过采购合理用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统一的药品使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实现药品使用的实时监管,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在医生端实现实时干预和警示,真正掌握所辖各医疗单位的药品使用数据,为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2.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4)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序号 子项 详细要求 系统审查功能要求 处方(医嘱)用药审查功能 系统应能对处方(医嘱)用药进行剂量审查、累积剂量审查、超多日用量审查、给药途径审查、相互作用审查、体外注射剂配伍审查、配伍浓度审查、钾离子监测、TPN处方审查、门诊输液审查、禁忌症审查、不良反应审查、特殊人群(儿童、成人、老人、妊娠、哺乳、性别)用药审查、重复用药(重复成分、重复治疗)审查、适应症审查、药物过敏审查、药物检验值审查、规范性审查、医保审查、监测指标审查、越权用药审查、围术期用药审查,并提示医生。 住院医嘱支持用药天数预警。 超多日用量审查可管控提前取药患者药量累计持有天数。 可为医生提供TPN处方的营养均衡性计算功能。 药品信息提示功能 2.1▲可快捷查看药品相关重要信息;药品厂家说明书,并可查看药监局发布的说明书修订勘误,修改和新增药品说明书内容;查询相应药品的中药材专论信息。(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质子泵抑制药专项管控 医生开具质子泵抑制剂药品时,需填写用药评估单。提供评估单专项统计分析。 系统可评估患者病生状态,若存在应激性溃疡风险,提供质子泵抑制剂用药建议。 围术期不合理使用质子泵抑制剂时,系统可警示医生。 协定方专项管控 系统提供医院中药协定方证型适宜性审查。 经验性用药专项管控 系统提供抗肿瘤药物过敏反应预处理用药合理性审查。 抗菌药物专项管控 医生开具预防用抗菌药物时,需填写用药评估单,评估单区分非手术预防用药和手术预防用药。 系统提供抗菌药物用药指征审查。医生开具抗菌药物必须有用药指征,否则系统将予以警示。 审查提示屏蔽功能 7.2▲系统应能对剂量、给药途径、药物相互作用、体外注射剂配伍、配伍浓度、禁忌症、不良反应、儿童用药、老人用药、成人用药、性别用药、妊娠期用药、哺乳期用药、药物过敏、重复用药等审查项目进行审查提示屏蔽,支持分门诊、住院、急诊屏蔽,屏蔽后不再对相同问题进行提示。(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审查规则自定义功能(医院专家知识库) 8.1系统可以提供多种自定义方式:(1)基于系统审查数据自定义方式,节省药师工作量;(2)可完全由用户新建审查规则包括审查要素和审查逻辑。 8.2用户可自定义药品警示、拦截规则,被拦截的问题处方必须返回修改,否则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用户可设置已执行的长期医嘱是否拦截。 8.3其中部分审查项目可支持以下功能:(1)剂量:可显示某个药品在本院近一个月医嘱用量统计,查看不同科室的剂量使用情况。用户只需维护药品一种给药单位的剂量审查规则,系统可自动将规则匹配到该药品其余给药单位。 (2)超多日用量:可对门、急诊处方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超多日用量天数进行设置,可针对慢病(区分医保、自费)、非慢病处方、特殊患者分别设置用药天数,并可根据超出天数设置不同的警示级别。用户可维护参与联合审查的历史处方时间范围。针对特定药品可设置是否拆零参与审查。 (3)体外注射剂配伍:可个性化设置某个药物不参与体外配伍审查,具体标准可由用户自行设置。 (4)可设置应激性溃疡风险的预警规则;设置可预防使用质子泵抑制剂的手术、质子泵抑制剂药品及术后质子泵抑制剂用药疗程;(5)用户可维护医院协定方及对应证型;(6)用户可设置抗肿瘤药物过敏反应预防药品品种。 (7)用户可设置质子泵抑制药、抗菌药物用药评估单模板。 8.4规则复制功能:系统支持将其它药品已有的自定义规则分模块复制到被选择的药品上。 8.5豁免对象:可根据药品、医生、科室等条件设置特定对象不参与某些模块审查,并可按照模块查看对各种豁免情况的统计。 8.6自定义规则查询:可查询药品、科室以及各模块的自定义规则。 统计分析功能 9.1问题处方(医嘱)保存、查询,以及不合理问题统计分析。 9.2提供不合理问题评估功能,便于药师在做回顾性分析时对已评估的问题做记录。 9.3用药理由统计 通讯功能 系统应提供药师和医生的在线沟通平台,提供截图、发送图片、文件传输、消息撤回、消息已读提示功能。 药师审方干预功能要求 审方时机和过程 系统可以为药师提供专门的审方工作平台,帮助门诊药师在患者缴费前完成门诊处方实时审查、住院药师在护士领药前完成住院医嘱审查。系统先自动审查出问题处方(医嘱),再由药师人工审查,审查过程中药师可以与医生实时互动,直到处方(医嘱)通过。必要时,药师可同时接收门诊、住院任务。 审方干预功能 药师审查时,可在审查界面一体化查看当前处方(医嘱)历史干预记录,如医生操作、用药理由等。 药师审查时可查看当前处方(医嘱)历史修改版本信息。 药师可选择审核意见中的重点文字变色处理后发给医生。药师还可预设常用问题模板。 2.3▲药师可以根据不同任务情况选择医生处方(医嘱)直接双签通过还是需要药师复核。(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若一张处方(医嘱)通过前有多个修改版本,系统可以标记每个版本的处置状态。 ▲ 系统支持根据医生提交至药师处的中药处方智能检索近似经典方剂供药师参考。(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质量评价功能 系统提供多种筛选方案设置功能,进行待评价任务筛选。评价人可对每个任务输入审核意见并打分。系统可自动生成任务评分表,并可导出到Excel。 评价人可评估历史审核任务并设置问题推荐处置方案,供审方药师审核同一问题时参考。 审方干预自定义功能 4.1▲用户可将任意科室、医生、患者、疾病、药品设置为重点关注,可按科室、医生、患者、疾病、药品、问题类型、警示级别多条件组合设置重点关注,包含重点关注信息的处方由药师进行全面审查。(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4.2用户可设置双盲审方、单盲审方,在需要时隐藏医生、药师信息。 4.3用户可根据使用习惯进行个性化设置,如任务提示音(支持上传),处置按钮顺序及样式,审方界面字体及颜色,发送给医生的常用语等。 4.4用户可设置自动干预模式,并设置医生填写用药理由的模式。药师不在岗时,系统自动干预,医生填写用药理由后方可执行,支持全院和分科室设置。(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患者信息查看 药师审方界面:可查看患者基本信息、患者过敏史、手术信息、检验检查信息、会诊信息、病程记录,检验结果异常项可单独显示。可链接EMR系统查看患者详细信息。 可标记门诊特殊病人。 可标记慢病处方。 药师审查时可查看当前患者的其他处方。 系统审查 系统审查项目、规则等应与医生端审方系统保持一致,并能实现无缝对接,即药师端可查看医生端审方系统的详细审查结果信息,同时药师审核问题标准可按医生端审方系统的审查项目和问题级别进行设置。 统计分析 7.1可以分别统计门诊、住院任务的审核率、干预率、合格率等重要指标,并可提供统计图。可按照科室、医生、药品、药师、药物类进行干预情况分类统计。 7.2可以统计每个药师的监测时长、审核工作量、干预工作量和干预有效率,并可提供统计图。 7.3可以提供不合理问题统计分析,支持按时间、问题类型、警示等级等条件进行统计,并可生成统计图。可以查看在人工审方时药师主动添加的问题的发生次数、发生率。 7.4.可以分科室、医生、药品、问题类型提供干预效果追踪,并以统计图的方式体现干预效果。 7.5可按不同的处方(医嘱)通过状态进行统计,并可生成统计图。 7.6医生端可通过用药自查,查看自身任务的审核干预相关统计数据。 大屏展示功能 系统应支持将重要审方指标通过图表在用户大屏上展示。 处方点评系统功能要求 智慧中心 系统主页应能显示门诊/住院点评率、合理率、住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门诊基本药物占比、住院静脉输液使用率等指标。 读取和查看病人信息 系统应能筛选患者并查看患者基本信息、医嘱、检查、检验、手术、费用、会诊、病程等信息,同时能提供EMR、PACS、LIS超链接功能,帮助药师快速切换。 处方点评 3.1▲系统应结合国家处方点评相关政策要求,实现对处方(医嘱)电子化评价功能。应能对处方(医嘱)用药进行剂量审查、给药途径审查、相互作用审查、体外注射剂配伍审查、配伍浓度审查、钾离子监测、TPN处方审查、门诊输液审查、禁忌症审查、不良反应审查、特殊人群用药审查、重复用药审查、适应症审查、药物过敏审查、药物检验值审查、规范性审查、医保审查、越权用药审查、围术期用药审查,并提供审查规则自定义功能,使得点评结果更加符合医院实际用药情况。(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3.2系统应能实现点评任务分配、点评求助、点评复核、反馈医生、医生申述的闭环管理,并在医生、药师交互环节进行消息提示。点评结果反馈医生或科主任后,医生(工作站)可直接填写申述理由或确认,无需登录系统查看点评结果。 3.3系统应提供双盲点评设置、医生处理点评结果逾期设置、增补处方或病人、高亮显示被点评药品功能,方便药师点评。 3.4系统应能自定义点评模板及点评点,实现个性化点评需求。 3.5系统应能自动生成住院患者用药联用图、时序图,并支持自定义。住院患者时序图包含患者体征、用药、手术和检验信息等内容。 3.6系统应能自动生成点评相关报表及任务完成情况等管理报表。 3.7系统应包含全处方点评、全医嘱点评、门急诊/住院抗菌药物专项点评、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专项点评、门急诊/住院专项药品点评、门急诊/住院抗肿瘤药物专项点评、住院病人特殊级抗菌药物专项点评、住院病人碳青霉烯类及替加环素专项点评、住院病人人血白蛋白专项点评、门(急)诊/住院中药饮片专项点评、门(急)诊中成药处方专项点评、用药排名医嘱点评、住院用药医嘱点评、出院带药医嘱点评、门(急)诊基本药物专项点评、住院病人肠外营养专项点评、住院病人自备药专项点评、超说明书用药专项点评、门(急)诊外延处方点评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系统应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完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要求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统计及上报工作。系统应提供手术/非手术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表、门诊/急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的离线上报功能,可直接上传文档至监测网完成填报工作,避免二次填写。 电子药历 系统应提供工作药历、教学药历填写模块,并提供自定义药历内容、药历审阅和工作量统计。 统计分析 系统应提供对医院合理用药指标及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并能自定义显示和导出。同时提供关键字检索功能,便于快速查询指标。 6.1合理用药指标及趋势分析,包括:抗菌药物使用率、平均用药品种数、注射剂使用率、抗菌药物患者使用前病原送检率、各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百分率、各类切口手术术前0.5-1.0小时预防给药百分率等。应能按全院、大科室、科室、医疗组、医生分别提供合理用药相关指标的统计,并能将合理用药指标重新组合并生成新的报表。应能实现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量、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百分率、国家基本药物药占比同比、环比分析。 6.2自定义合理用药指标 6.3▲系统应提供自定义合理用药指标功能,可自行设置指标分子、分母进行统计。自定义要素包含药品、治疗金额、药品金额、处方数、病人数、药品品种数、使用量DDDs、人天数、用药医嘱条目数。(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4药品使用强度统计 6.5药品金额、数量、DDDs统计 6.6药品使用人次统计 6.7注射剂/大容量注射液统计 6.8药品品种/费用构成统计 6.9门(急)诊大处方分析 6.10抗菌药物使用清单及统计 6.11基本药物使用清单及统计 6.12麻精药品管理处方登记表 6.13▲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14▲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15▲国家卫生计生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数据上报(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16▲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17▲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调查表(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18▲住院患者静脉输液使用情况抽样(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其它 自维护功能 系统应对医院药品属性、给药途径、给药频次、感染疾病类型、检验申请/结果/收费项目类型、手术分类、科室类型、医生抗菌药物权限、围术期用药等基础数据进行程序自动维护。 权限管理 系统应对各项功能设置严格的权限管理,包括处方点评权限、报表的统计权限、打印/导出权限等。 系统应提供用户操作日志、版本更新内容查询功能。 药物信息查询 药物信息参考 ▲1.1“系统”应提供国内外上市药品的详细临床用药信息,内容包括药物的各种名称、临床应用、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给药说明、药理、制剂与规格等信息。(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1.2应可查看特殊人群(老人、儿童、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妇女)及特殊疾病状态(如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心力衰竭等)患者用药的注意事项。(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1.3应提供与药物临床应用密切相关的信息如不良反应处理方法、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等。(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1.4应提供高警讯药物、国外专科信息供临床参考。(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1.5所有信息均应提供参考文献。(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药品说明书 “系统”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厂家药品说明书,应可查看NMPA发布的说明书修订通知。还应提供高级检索的功能。 妊娠哺乳 用药 “系统”应基于循证医学原则评价国内外药品说明书、专业数据库、专著、研究文献,对妊娠期和哺乳期药物暴露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用药建议。提供药代动力学、文献报道等供临床参考。所有信息均应提供参考文献。 用药教育 “系统”应为专业人员提供便于辅导病人用药的信息,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借助图片等形式描述药品的用途、副作用、用药期间注意事项、特殊给药方式图示等信息。 ICD “系统”应提供ICD10、ICD-9-CM-3、肿瘤形态学编码、ICD-11和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的查询功能。 ATC编码与DDD值 “系统”应提供国内外机构发布的药物ATC编码与DDD值,应可查看药物对应的上市药品信息。 检验值 “系统”应提供常用检验项目信息,应包含检验项目正常参考值范围、结果及临床意义、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影响等内容。可按检验类别查询,也可按检验名称查询检验值信息。 药品基本信息 “系统”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上市药品的信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药品编码、生产厂家,并标注基本药物、社保品种、OTC药物、兴奋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原研药、仿制药等。可查询药品生产企业获批生产的药品信息,并可查看药品说明书。可查询国家集采药品数据及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兴奋剂目录、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临床路径 “系统”应提供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临床路径,应覆盖临床常见疾病品种。可按临床科室分类浏览,也可按疾病关键词检索临床路径。 医药公式 “系统”应提供常用医药公式、评分、分级标准量表等,内容涵盖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神经科等,公式应提供计算功能。可按临床科室分类浏览,也可按公式名称检索。 医药时讯 “系统”应提供国内外政府网站和医药学专业数据库、核心期刊发布的最新药物研究成果、药物警戒信息、新药研发和上市资讯等内容。 医药法规 “系统”应收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机构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医疗事故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应支持关键词检索,可通过发布部门、效力级别分类浏览。 国家基本药物 “系统”应提供最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信息,包括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以及中成药品种。应可查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应的上市药品品种的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 FDA妊娠用药安全性分级 “系统”应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对动物和妊娠期妇女致畸危险而作的妊娠期用药安全性分级,可通过药理分类或药名检索的方式实现,查询范围为临床各科室常用药物。 中医药 “系统”应提供中药材、中医方剂、中医诊疗方案、中医临床路径、中医标准术语、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等中医药信息内容。 中药材:应包含专著中的品种信息,内容应侧重于中药材的基本属性和临床应用指导,应可便捷的查看毒性药材和妊娠期禁慎用药材。 中医方剂:应包括临床常用方、中医经典方等方剂,应可查看方剂相关的附方及中成药信息。 中医诊疗方案:应收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诊疗方案。 中医临床路径:应收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临床路径。 中医标准术语:应收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各种临床标准术语。 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应收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超说明用药 ▲“系统”应提供的超说明书用药信息,内容应包括用药类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循证医学证据等。(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儿童用药 “系统”应提供婴幼儿或儿童的用药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儿童用药的注意事项、用法用量、药代动力学等。并提供婴幼儿或儿童用药剂量计算功能。 老年用药 “系统”应提供老年患者的用药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老年用药的注意事项、用法用量、药代动力学、潜在不适当用药等。 药物相互作用审查 19.1“系统”应提供药物-药物、药物-食物、药物-咖啡因、药物-酒精、药物-保健品、保健品-保健品之间的相互作用信息,应提供西药和西药、中药和中药、中药和西药的相互作用信息。 19.2内容应包括药物相互作用的结果、机制、临床处理、严重级别、案例评价及讨论等内容。 19.3应可实现单药相互作用分析及多药相互作用审查。 19.4参考文献应包含国内外的期刊文献、数据库等。 注射剂配伍审查 “系统”应提供注射药物配伍的信息,内容包括了注射药物配伍的物理化学变化及药效学变化、支持配伍结论的实验数据等。应可实现单药注射剂配伍分析及多药注射配伍进行审查。 其他功能 20.1系统应支持分类浏览、关键词检索,可通过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全文检索等方式检索,支持名称及拼音简码检索,支持单数据库检索及多数据库检索。 20.2系统应支持对药物信息进行比较。 20.3系统应支持数据库之间相互关联和快速跳转。 ▲20.4支持手机APP在线访问。(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药学监护功能要求 1 患者档案 系统应能提供患者个人档案,方便药师查看患者历次就诊记录、药学服务记录。 患者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过敏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基因检测、既往手术史、既往病史、诊疗记录等,药师可编辑。 2 监护范围 系统应能按科室、病区、医疗组、主管医生设置监护范围,应能实现对监护范围内患者当日新开医嘱进行批量审查,方便药师开展监护工作。 3 监护评级 ▲系统应具备监护评级机制,可根据异常检验结果、异常生命体征、重点关注药品、用药品种数、是否存在特殊治疗将患者自动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药学监护,并根据监护级别推荐监护频率,药师可进行人工确认。(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4 重点关注病例 4.1系统应能自动筛选出需要重点监护的患者,包括新入院、待出院、3天内转入、一级/二级监护、未完成监护计划、肝肾损害、过敏、手术、医药公式与评估量表结果、执行中重点关注药品、执行中不合理医嘱、异常检验、异常体征和自定义患者。 ▲4.2系统应能根据药品、疾病特点自定义患者,如VTE异常且未使用抗凝药、尿隐血阳性、万古霉素联用阿奇霉素的患者,自定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检查项目、检验结果、基因检测、出血风险、VTE风险、手术、切口类型、诊断和联合用药、用药天数、体重、年龄、住院天数。(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4.3自定义联合用药患者应提供同天使用、同点有交叉、同点有交叉或前后相差小于24小时的联用方式。(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5 患者360视图 5.1.系统应整合患者数据方便药师查看,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医嘱、检验、检查、手术、会诊、病程、历史诊疗、健康摘要、用药时序图、药品联用图、风险提示。 5.2.基本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姓名、年龄、标记、体表面积、体重指数、入院诊断、肌酐清除率、过敏史、基因检测结果、医药公式与评估量表及结果。 5.3.系统应高亮显示患者在用医嘱,并提供药疗/非药疗、长期/临时、三日内新开医嘱、出院带药、特殊标记医嘱、特殊药品属性供药师筛选。(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5.4.系统应提供用药时序图自定义功能,药师可根据科室、疾病特点设置显示项目,包括呼吸、脉搏、体温、疼痛评分、血糖、内科/外科VTE风险、内科/外科出血风险、出/入量、血压、体重、身高、手术、病原学送检、内生肌酐清除率、肾小球滤过率、医药公式与评估量表、药品、检验。(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5.5系统应能提供数据录入功能,方便药师手动补录患者检验检查和诊断等数据。 5.6系统应提供自定义事项提醒,药师可根据患者监护需要设置提醒内容及时间,方便药师及时处理。 6 监护全过程 6.1系统应提供入院评估表,内容包括患者一般资料、入院状况、既往用药了解程序、主要实验室检查结果、风险评估、依从性评估、疾病认识。应可导入既往入院评估。 6.2系统应提供程序审查结果、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辅助药师进行合理用药审查,应支持药师将不合理医嘱一键生成用药建议,反馈给临床医生并记录医生采纳情况。 6.3系统应能自动导入患者在用医嘱,快速生成药物重整计划,应支持药师将重整计划反馈给临床医生并记录医生采纳情况。应可导入既往重整计划。 6.4系统应提供导入历史监护计划、监护计划模板快捷输入、医嘱/检验/检查自动导入功能、医嘱/检验值模糊查找功能,帮助药师快速生成监护计划。(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5系统应提供监护日志模板,内容包括监护日期、病情变化、修正诊断、药学问诊、问题及患者反馈、治疗方案、新开药品、停嘱药品、实验室检查结果更新、药学分析与建议,药师应可根据需要自定义填写内容。 6.6系统应能根据患者已有基因检测结果、血药浓度结果提醒药师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应提供单室模型静脉注射药动学公式协助药师调整用量。 6.7系统应支持药师将用药建议一键生成监护计划,提高药师填写效率。系统应能支持药师将用药建议发送给临床医生并记录医生对于该用药建议的采纳情况,发送方式应为医生工作站消息提示。系统应支持用药建议智能分析功能,应能自动读取并分析医生行为,智能判断医生是否采纳建议。药师可在程序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人工确认。(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6.8系统应能自动生成患者全程化药学监护记录,并根据监护记录内容生成“新入院患者药学监护记录表”、“在院患者药学监护记录表”。 6.9系统应支持医生在工作站、电子病历等系统中自主查看监护评级、监护计划、监护日志、用药建议、药物重整计划、个体化用药方案、风险评估(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7 专项监护 ▲系统应能实现批量医嘱审核功能,快速发现不合理医嘱,提高药师医嘱审核效率。系统应能提供药学会诊、血药浓度/基因检测个体化治疗方案随访管理功能,并记录医生对个体化治疗方案的采纳情况。(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8 带教学习 系统应提供带教模块,学生填写的药学记录需提交老师审核。 9 药学记录 系统应能自动生成我的监护病例/查房备注/带教学习、全院监护记录/发送记录/带教学习、用药建议采纳情况等药学记录供药师查询、处理。系统应支持批量生成查房备注,减少药师填写工作量。 10 药学查房 系统应提供移动端程序协助药师完成药学查房,移动端应支持查看患者360视图并简单备注查房前准备和查房时情况。应提供查房备注模板,方便药师快速填写。 11 用药咨询 11.1线下咨询 系统应支持药师记录门诊患者、住院患者、患者亲友、医生、护士发起的线下用药咨询及药师解答,应支持延答复操作,方便药师查找暂未答复的问题。 11.2医生咨询 系统应支持医生在工作站向药师发起用药咨询。 12 用药指导 12.1系统应支持自动生成用药指导单,包括用药清单(药品名称/规格/厂家/发药数量/用法用量/等)、药品注意事项、服药时间表、错时给药、食物宜忌事项、其他注意事项。应支持药师设置特殊周剂量、月剂量给药方案。(提供系统截图证明) 12.2系统应支持将用药指导单打印给患者。 13 统计分析 系统应能根据药师工作内容生成以下报表:13.1住院监护 (1)医嘱审核汇总 应能按药师、科室、主管医生维度统计医嘱审核情况,如审核数、医嘱审核占比、不合理医嘱数等 (2)药学监护记录汇总 应能按药师、科室、全院维度统计药学监护各项记录数及全院趋势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监护计划/日志数、用药建议、药物重整数等。 (3)出院病人药学监护统计 药学监护病人清单表 科室药学监护病人数统计 全院药学监护病人数统计 (4)用药建议原因分析 (5)用药建议发送分析 (6)药物重整发送分析 (7)查房打卡汇总统计 13.2用药咨询 (1)个人工作量统计 (2)问题类型统计 (3)药理类别统计 13.3用药指导 (1)指导原因统计 (2)药品统计 (3)药理类别统计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数量:合理用药系统1项 2.交货地点: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使用。(投标人可自报最短期限)。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服务标准 参照国家软件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中所有涉及使用到的软件必须是厂商原始取得或有合法授权,不得提供有病毒、漏洞缺陷或版权纠纷的产品。 2.服务期限 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年(此要求为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按否决投标处理),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不足,需免费及时提供技术服务进行完善,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效率 有专业工程师及技术人员,能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系统发生故障电话报修时,在30分钟作出响应(确认问题、开始远程诊断、提供初步解决方案等);对于无法通过远程方式解决的复杂问题或关键故障,需在24小时内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时间框架,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安排专业工程师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介入处理,直至问题解决或系统恢复可用。 4.培训方式:现场培训,在签订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按院方要求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对操作人员进行使用培训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培训,直到操作人员会使用为止。 5.提供每年至少2次的主动用户回访与系统巡检服务(可结合年度健康检查进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运行状态评估、性能检查、潜在问题排查、使用情况调研、优化建议等。每次巡检或回访服务后,须提供详细的维护服务报告,记录服务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优化建议及用户反馈。 6、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及相关服务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侵权或盗版行为。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中标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后并提请验收,由中标供应商和采购方共同完成项目验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若标准发生冲突时以更高的标准为准。如果发现产品参数不符等问题,投标供应商应及时解决,如投标供应商对产品存在的问题拒绝进行处理,导致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方有拒收和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质保期满后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的5%收取维保费。 2.提供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服务。 3.医院系统升级或更换业务系统,接入新系统。 4.在合同履约中投标人具有违约承诺及相关质量保证措施,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服务信誉高。 5.为了更有效地履行合同,供应商应具备类似项目的经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部分封面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3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 年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提供扫描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5 年1 月至今任意3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 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扫描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致:(采购人) (投标人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其他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 3.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商务技术部分封面 投标文件 商务技术部分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总价(元) 交货期 质保期 投标保证金 形式 金额(元) 小写:投标总价(大写):注:若政采云平台《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为准。此表中的投标总价即为最终报价,不允许另有折扣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二、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开标一览表”所填写的投标总价,向你方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服务。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2.本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 个日历天。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3)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的招标货物/服务。 (4)除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面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反面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 月 日 注: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若有) 类型:等级:证书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若有)、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并在此提供相应凭证的扫描件。 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 (一)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说明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款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使用。(投标人可自报最短期限)。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款 质保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年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款 交货地点: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款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款 投标有效期:为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二)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 投标技术 规格及要求 偏离情况 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注: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中标注“ ▲”参数的均为重要技术参数,未标注“ ▲”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评分以小项为准。重要技术参数必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术参数内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未明确的可提供所投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的公开印刷的详细说明书(非自行拟定)、软件截图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产品宣传册)或检测(检验)报告或官方网站发布的技术资料截图。不接受投标人自行印刷、打印或者手写的技术支持资料,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上述技术支持资料,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中涉及的重要技术参数需在投标文件所附的证明材料内图示标注。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八、分项报价表 序号 分项名称 品牌 型号和规格 数量 计量单位 原产地 制造商名称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合理用药系统 1 项 总价(元):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九、类似项目业绩表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总价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时间 备注 1 2 3 4 5 …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类似项目的供货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扫描件。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不齐全、不一致、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得分,如业绩合同不能反应项目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十、项目实施及技术培训方案 售后服务方案 十二、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能享受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