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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5-08-13

项目名称: 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 成招字2025-059-826号

招标公司: 富源县公安局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移动警务核查终端通信保障设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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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磋商须知 5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参考) 16 第四章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19 第五章采购需求 33 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 35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成招字2025-059-826号 项目名称: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95200.00元/年支付(大写:每年支付壹佰肆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其中:A包:1245000.00元/年支付(大写:每年支付壹佰贰拾肆万伍仟元整);B包:250200.00元/年支付(大写:每年支付贰拾伍万零贰佰元整)。 最高限价:1495200.00元/年支付(大写:每年支付壹佰肆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其中:A包:1245000.00元/年支付(大写:每年支付壹佰贰拾肆万伍仟元整);B包:250200.00元/年支付(大写:每年支付贰拾伍万零贰佰元整)。 采购需求:A包:派出所340套移动警务核查终端的设备保障和通信保障;B包:派出所67套移动警务核查终端的设备保障和通信保障。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共36个月。 质量要求:遵循国家、公安部、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规范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服务地点:富源县公安局。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1.7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特别提示: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只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投标人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10%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 时间:2025年08月13日至2025年08月20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 2.注意事项 2.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2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2.3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 2.4开标当天,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登录并在评标结束后才能退出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因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报价文件开标记录在线确认、评审专家在线提问等都需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操作响应,如投标人未按时登录或提前退出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富源县公安局 地址:富源县胜境街道胜境大道 联系人:瞿飞 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成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古城社区安厦十五城上东区11幢2号 联系人:殷玉美、李冬梅、代梦丽、曹里洪 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玉美、李冬梅、代梦丽、曹里洪 电 话:查看完整信息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富源县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 云南成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成招字2025-059-826号 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 3.1 采购内容 A包:派出所340套移动警务核查终端的设备保障和通信保障; B包:派出所67套移动警务核查终端的设备保障和通信保障。 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1.7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特别提示: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只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投标人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10%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1 磋商费用 供应商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无论竞争性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7.5 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8.1 响应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4 电子投标文件 1、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文件后,投标人使用编制投标文 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未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1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投标人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全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上传后须自行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并进行确认名签名后,方完成全部投标文件网上上传操作,投标人可自行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撒回投标文件。 3、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远程解密。 4、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现场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对应的回复。在规定的统一提出异议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12.1 响应文件有效期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3.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缴纳。 14.1 响应文件的加密 需对网上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30分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启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30分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17.4 磋商程序和方法 综合评分法(二次报价)。 23 采购代理服务费 包干价: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其中:A包: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B包: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由各包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24 踏勘现场 踏勘方式: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项目服务地点 25 履约保证金 无 二、供应商须知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1.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 2.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采购内容 3.1本项目采购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5.磋商费用 5.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四章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第五章采购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 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7.1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应认真审核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投标人应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进行署名提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统一回复),未按此操作而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补遗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4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 7.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文件的编制 8.1响应文件的构成: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8.2响应文件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参考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8.3响应文件的签署:如果响应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供应商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相应部分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 如果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供应商的单位章的相应部分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进行电子签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确认。 8.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未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8.5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9.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9.2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报价 10.1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如供应商第一轮报价或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0.2供应商须就“采购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中所有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10.3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人工费、保险费、食宿费、税费、中标服务费等。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与自身情况,并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漏报、错报而导致本项目无法履行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10.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0.5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对同一投标项目报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准,按无效投标处理。 10.6供应商当项目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应接受修正以大写为准,否则按上款处理。 10.7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报价货币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2、响应文件有效期 12.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2.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2.3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13、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及开启 14.响应文件的加密 14.1响应文件的加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 1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的开启 16.1响应文件开启将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为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6.2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比照19条第(1)款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则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 六、磋商 16、磋商 16.1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远程解密。 (1)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2)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投标人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可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投标人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如投标人成功解密投标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7.2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17.2.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7.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7.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磋商的机会。 17.2.4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对磋商工作实施监督。 17.3磋商原则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17.4磋商程序和方法 磋商小组按照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磋商。 17.5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为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得再继续参加磋商。 17.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磋商过程的保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 19、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止: (1)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止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止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七、成交结果 20、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0.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成交通知书 2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发布,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2、签订合同 22.1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2.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八、其他事项 23.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踏勘现场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履约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27、质疑和投诉 27.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27.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本级监管部门备案。 27.5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 (电子交易项目适用) 项目名称: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系统编号) (自编号,如有) 甲方: 乙方: (注:本合同样式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甲、乙方双方协商后签定的合同为准)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供应商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编号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 一、一般条款 1、甲方将委托乙方。 2、合同期限为____,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3、委托方法为乙方整体承包方式。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人数及分布 四、服务标准 五、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元服务费。 注: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等额的合格发票。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协议明确; (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二)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乙方及其员工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非因甲方的原因发生损害或侵犯他人权益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非履行甲方安排的工作所造成的事故,甲方一概不承担责任;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甲方不负责任;非工作时间甲方不对乙方的行为负责;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因不能按合同对项目进行服务,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违约的处理: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将由提出解除合同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人民币,并终止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补充规定及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疑和澄清;2、响应文件及澄清;3、成交通知书; 4、合同书附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四章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 包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公司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报价一览表(第一轮) 项目名称:富源县公安局移动警务核查服务项目包 序号 项目 金额 小写 大写 1 投标报价 元/年支付 2 合同履行期限 3 质量承诺 4 备注 注:此表应放于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响应函部分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资格审查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终端技术指标响应表 服务方案 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类似业绩 供应商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第一部分响应函部分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亲自出席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活动。代理人在本项目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 本委托书限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后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条件承诺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7.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需检查核验,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终端技术指标响应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移动警务终端的技术指标要求 所提供的终端技术指标参数 偏离程度 备注 1 2 3 …… 注: 1、表格中“名称”及“移动警务终端的技术指标要求”可按第五章内容复制。 2、表格中“所提供的终端技术指标参数”请供应商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由于疏忽大意或未能完整、如实填报,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表格中“偏离情况”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如有其他补充请在备注栏中写明。 4、证明材料附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二、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三、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格式自拟) 四、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格式自拟) 类似业绩 (格式自拟) 供应商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格式自拟)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 八、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移动警务终端保障 A包: 保障在服务期内提供340套移动警务终端,保障的终端需经过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监测合格,支持全网通。 终端参数: 1、外观类型:直板; ▲2、存储空间:存储容量不低于不低于12GBRAM+256GBROM(备注:由于手机软件占用部分空间,故可使用的内存容量可略小于此值。); ▲3、电池:容量不低于5000mAh; 4、防尘抗水:支持防尘抗水(IP66及以上); 5、充电接口:Type-C; 6、USB:USBType-C,USB3.0及以上; 7、NFC:支持读卡器模式,卡模拟模式。 B包: 保障在服务期内提供67套移动警务终端,保障的终端需经过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监测合格,支持全网通。 终端参数: 外观类型:直板; ▲2、存储空间:存储容量不低于不低于12GBRAM+256GBROM(备注:由于手机软件占用部分空间,故可使用的内存容量可略小于此值。); ▲3、电池:容量不低于5000mAh; 4、防尘抗水:支持防尘抗水(IP66及以上); 5、充电接口:Type-C; 6、USB:USBType-C,USB3.0及以上; 7、NFC:支持读卡器模式,卡模拟模式。 二、移动警务通信保障 A包:保障在服务期内提供340套通信保障,每套每月不低于120G移动警务通信流量(须获得运营商APN接入点业务授权); B包:保障在服务期内提供67套通信保障,每套每月不低于120G移动警务通信流量(须获得运营商APN接入点业务授权)。 三、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共36个月。 四、质保期 移动终端的质保期不低于1年。 注: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不同标包进行报名,并分别对不同标包制作响应文件。 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 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下提供)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样式承诺 符合性评审标准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全面、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提供承诺函) 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只有一个有效报价,并且报价不超过其采购预算价 响应文件未附有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提供承诺函) 1、磋商报价F1(满分20分) 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磋商基准价/该供应商的第二轮磋商报价×20 即:F1=[C/(B1,B2,…,Bn)]×20 注:C为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第二轮磋商报价;B1,B2,…,Bn为经审查合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有效磋商报价。 注:1.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得分。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 说明: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磋商报价=该供应商的投标价格×(1-10%)。 2、技术部分F2(满分80分) 技术参数(满分25分)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终端参数要求与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完全符合或优于的得25分,▲条款每一个负偏离扣8分,一般条款每一个负偏离扣5分,扣完为止。 注:产品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技术支持资料不完整、或技术支持资料不能支撑所投技术参数的,评委不予认可的,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服务方案(满分24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移动警务终端保障服务方案;②移动警务通信保障服务方案;③项目实施团队配置;④售后服务方案等4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24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6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等)每有一处扣3分,分数扣完为止。 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满分1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特定、重大活动保障措施;②突发事态预演及执行处置方案等2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均有详细描述、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10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5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等)每有一处扣2.5分,分数扣完为止。 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满分1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质量承诺;②服务质量保障措施;③保密措施及承诺;④违约责任及处罚细则等4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16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4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等)每有一处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 类似业绩(满分5分) 提供供应商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及合同签字盖章页)。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 1、磋商方法 本次磋商原则为: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磋商标准 2.1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技术服务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见“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 2.2磋商标准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和标准,对通过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前提下,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阶段(包含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 3.1.1资格评审:竞争性磋商小组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评审,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评审标准见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 3.1.2符合性评审:竞争性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评审标准见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 3.2磋商、比较与评价 3.2.1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 3.2.2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以及对磋商过程中需补充的有关内容进行承诺,并在报价和承诺上签字。 3.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 3.2.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6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 3.2.7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8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2.9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3详细评审阶段 3.3.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3.2评审标准 3.3.3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审查,并对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3.3.4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评分细则 4.1F1磋商报价部分评分(详见评分标准) 4.2F2技术部分评分(详见评分标准) 5、评分要求 5.1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及对应分值进行评审评分,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5.2除磋商报价得分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独立评分。 5.3统计分数原则:得分按照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4统分办法:评标办法中各部分得分相加后的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 6、磋商结果 6.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 本项目所属行业 信息传输业。 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评标办法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评标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2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采〔2022〕13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1.3评标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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