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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2025-07-31

项目名称: 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 CYZB-2025-341

招标公司: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中标公司: 云南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生物有机肥配方肥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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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CYZB-2025-341 采购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晟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7月 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 三、获取招标文件 3 四、投标文件提交 4 五、开启(公开招标方式必须填写) 4 六、公告期限 4 七、其他补充事宜 4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1.总则 12 2.招标文件 13 3.投标文件 14 4.投标 15 5.开启时间和地点 16 6.评审 16 7.成交和合同 17 8.询问与答复 18 9.质疑接收、回复 18 10.纪律和监督 18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0 第三章资格审查 24 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6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35 第六章采购清单及要求 40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2 资格审查部分 44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5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6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7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8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9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0 七、其他 51 商务报价部分 52 一、开标一览表 53 二、投标函 54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5 四、授权委托书 56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7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58 技术部分 59 一、技术参数评审 60 二、项目实施方案 61 三、进度计划方案 61 四、质量管理方案 61 五、项目售后服务方案 61 六、其他资料 63 注意事项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提前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计算机)的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2、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本项目提供的关于“政采云”及“云南CA”的相关办理及操作流程,以免影响投标。 3、投标期间,如有技术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及“云南CA”进行咨询。 政采云技术支持电话:4008817190(客服热线); 云南CA技术支持电话: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CYZB-2025-341) 项目概况 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3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YZB-2025-341 项目名称: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0万元 最高限价:200万元 采购内容: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包),内容如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清单及要求”。 实施内容 面积(亩) 补助物资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 资金投入(元) 备注 百亩攻关田 1000 配方肥(15:15:15) 千克 40千克/亩 16万元 生物有机肥 千克 80千克/亩 11.2万元 10个千亩示范方 10800 配方肥(15:15:15) 千克 40千克/亩 172.8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 质量要求:配方肥符合NY/T1112-2006标准,生物有机肥符合NY884-2012标准,并提供满足标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配方肥检测(检验)报告。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或成立至今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如有)]或单位内部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供应商成立时间若不足1个年度的,则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如有)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开具时间应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后)扫描件。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提供2024年7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提供书面说明。②提供2024年7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6.2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即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 2.3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投标产品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采购配方肥部分可以不提供《肥料登记证》,但必须提供肥料登记备案(含备案号)查询结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1日至2025年07月18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售价:0元/份。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7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五、开启(公开招标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5年07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开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login.do?method=beginlogin&menuSelect=nav1)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秀屏路129号 联系人:张乔山、缪基伟 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晟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摩玛大厦二期A座2907室 联系人:徐艳琼、徐冬、熊博、王嘉冲 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艳琼、徐冬、熊博、王嘉冲 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1.1.3 采购代理机构 云南晟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 1.2.1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2 采购预算金额 200万元。 1.2.3 最高限价 200万元。 1.3.1 采购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清单及要求”。 1.3.2 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3.3 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 1.3.4 质量要求 配方肥符合NY/T1112-2006标准,生物有机肥符合NY884-2012标准,并提供满足标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配方肥检测(检验)报告。 1.4.1 供应商资格条件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1.10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澄清、修改等内容(如有)。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本次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最高限价为200万元,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其中各肥料的报价也不得超出各项的最高限价,1000亩配方肥最高限价为16万元,1000亩生物有机肥最高限价11.2万元,10800亩配方肥最高限价为172.8万元),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报价为总价包干,不追加,不削减。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5.2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签字或电子签章要求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 投标文件签字或电子签章要求:签字或加电子签章 3.5.3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应使用应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CA锁加密,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2.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网上递交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供应商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过程中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供应商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①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5 开启时间和地点 开启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开启地点: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地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 3名以上。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7.2 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同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4.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1.2 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 11.3 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1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6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8.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1.8.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8.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1.8.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8.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8.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 3.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11.4 成交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取,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11.5 纸质文件 成交人需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贰份与“政采云”系统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文件。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投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项目的资金情况、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项目地点、合同履约期限、质量要求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合同履约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条件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费用承担 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条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1.6保密 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现场考察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分包 1.10.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公开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资格审查; (4)评审方法; (5)合同草案条款; (6)采购清单及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首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2.2.4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 3.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3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递交。 5.开启时间和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评审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评审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启、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3评审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成交和合同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2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询问与答复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质疑接收、回复 9.1质疑接收 9.1.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投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现场书面递交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质疑函(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部门:云南晟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摩玛大厦二期A座2907室 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9.2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5廉洁自律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以扫描件发送至 (邮箱号)。采用扫描件发送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审查: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 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或成立至今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如有)]或单位内部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供应商成立时间若不足1个年度的,则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如有)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开具时间应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后)扫描件。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提供2024年07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提供书面说明。②提供2024年07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6.2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即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 2.3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投标产品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采购配方肥部分可以不提供《肥料登记证》,但必须提供肥料登记备案(含备案号)查询结果)。 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机构 评标机构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1。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三、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评标纪律 (一)对评标内容和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二)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 (三)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四)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标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 (五)评标期间,未经允许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标和采访评标工作。 (六)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 (七)评标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办理。 (八)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五、评标原则 评标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二)全面分析,综合评审。 (三)评标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评标程序 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按: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得分汇总→评标报告编写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符合性审查标准对各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告知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审查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符合性审查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投标文件签署、电子签章 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电子签章、签字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 合同履约期限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 项目地点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 采购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0和3.5.2条款规定 其他无效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实质性条款 (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如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降低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详细评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详细评审 评审总得分计算公式 评审总得分=F1+F2其中: F1、F2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评分因素权重 报价部分F1:满分30分 技术部分F2:满分70分 投标报价部分评审 F1=30分 投标报价评审 (满分30分) 对供应商所报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其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3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价格进行10%的扣除。 技术部分评审 F2=70分 技术参数评审 (12分) 根据所供货物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清单及要求中参数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所有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 (21分) 1.充分结合项目特征,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集中供货管理及措施方案。供货响应及时,能够完全保障项目供货要求,配送流程清晰,货物交接环节科学严谨的,得21分; 2.能够结合项目基本特征,提供有一定针对性的供货管理及措施方案。供货时间不及时,能够基本保障项目基本供货要求,配送流程清晰,货物交接环节基本全面的,得14分; 3.能结合项目部分特征,仅提供基本的供货管理及措施方案。配送不及时,可能影响项目基本供货要求,货物交接环节较简略的,得15分; 4.没有结合项目特征,提供基本的供货管理及措施方案。供货时间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无货物交接环节的,得7分; 5.未提供供货方案或相关描述的不得分。 供货来源 (8分) 1.供货渠道阐述详细,供货来源明确、正规,品牌清晰明了,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8分; 2.供货渠道阐述清楚,供货来源明确但不规范,无具体品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6分; 3.供货渠道阐述含糊,供货来源不明确,无具体品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3分; 4.未对供货渠道及来源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供货计划 (9分) 1.供货计划安排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项目管理计划详细、重要项目节点说明,供货计划和步骤合理细化,有明确、全面的风险识别及应对方案的,得9分; 2.供货计划安排满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项目管理计划比较详细、重要项目节点说明,供货计划和步骤比较合理细化,有比较明确、全面的风险识别及应对方案的,得6分; 3.项供货计划安排基本满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项目管理计划不详细、重要项目节点说明,供货计划和步骤不合理细化,风险识别及应对方案不明确、不全面的,得3分。 4.未提供供货计划的不得分。 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6分) 1.质量承诺满足采购文件且有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阐述具体、全面,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承诺,得6分; 2.质量承诺满足采购文件且有质量保证措施,阐述基本全面,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承诺,得4分; 3.质量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基本可行,阐述一般,无明确的违约责任承诺,得2分; 4.无质量承诺及质量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能力及保障措施(10分) 1、承诺对产品全使用周期的质量负责,对问题产品有具体的应急解决方案,售后服务承诺详尽,完全满足采购人对售后服务需求及保证措施完善具体,有针对性的得10分; 2、售后服务承诺满足采购人对售后服务需求及保证措施具体可行,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7分; 3、售后服务承诺不能满足采购人对售后服务需求及保证措施缺乏针对性的得4分; 4、无售后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类似业绩(4分) 供应商每具有一个类似业绩的,得2分,满分4分。 类似业绩是指:类似农用物资供货业绩,证明材料为业主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澄清有关问题 1.投标文件内容澄清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报价合理性说明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2对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1.5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 2.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 (七)得分汇总 1.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2.除投标价格得分(F1)外,其余部分由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3.统分原则:计算评标委员会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乘以相对应的权重系数后的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八、推荐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九、评审报告编写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投标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标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参考,本章节中未明确内容将在合同谈判中明确,采购人保留最终修订合同的权利,最终本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项目名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内容:。 二、服务时间:。 三、工作的实施 (一)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服务,并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目的正常运作及对内对外的协调。 (二)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应有能力胜任符合本项目工作并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做的业务操作和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四)乙方应如实将项目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及时向甲方报告。 (五)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业务规范、服务规范进行修订,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执行。 (六)乙方须在项目交付验收时,提供技术方案和一套完整的保证制度体系建设措施落实的制度性文件、工作流程。 四、知识产权及保密 (一)项目开展的资料、数据、结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上述项目资料、数据向第三方提供。 (二)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数据严格长期保密。 (三)乙方应告知项目组人员遵守本条规定,若参与项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合同约定之保密期限为长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五、保证条款 (一)亲自履行原则:乙方保证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服务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 (二)乙方承诺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其派出的项目组人员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对其派出的项目组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相关劳动保障,甲方不对乙方与其派出的项目组人员的劳动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应为其派出的项目组人员完善必要的安全措施,甲方不对乙方与其派出的项目组人员的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六、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一)在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关系: 1.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委托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4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已支付了服务费则无权收回;如果尚未支付,则由甲方按约定的服务费金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服务费,应双倍返还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协议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若因延误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八、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歧义,双方约定由规范文本的审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填写的除外;法律法规的解释除外)。 (三)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四)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九、验收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十、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条款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三)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四)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 (五)附件1为备品备件报价单。 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签订日期: 乙方(磋商申请人单位章)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第六章采购清单及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一)面积目标。2025年禄劝县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共打造10个百亩攻关田、10个千亩示范方、2个万亩高产示范片。 (二)单产目标。2025年示范区平均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百亩攻关田目标产量2600公斤/亩以上,10个千亩示范方目标产量2370公斤/亩以上,万亩高产示范片目标产量2165公斤/亩以上。 (三)绿色目标。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生产基础,以单产提升和生产生态相协调为目标,集成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示范区单位面积化肥农药用量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病虫害绿色防控全覆盖、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示范区节本增效5%以上。 (四)产业目标。围绕市场需求,以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生产的农业“三品一标”为重点,大力推行“合作社+示范区”、“龙头企业+示范区”、“种植大户+示范区”等经营模式,推进订单种植、产销衔接,打造全产业链条。分区域分品种推进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马铃薯品牌,实现优产优销、优质优价。 二、采购内容 实施内容 面积(亩) 补助物资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 资金投入 (元) 备注 百亩攻关田 1000 配方肥(15:15:15) 千克 40千克/亩 16万元 生物有机肥 千克 80千克/亩 11.2万元 10个千亩示范方 10800 配方肥(15:15:15) 千克 40千克/亩 172.8万元 三、采购的配方肥及生物有机肥参数参数 名称 参数要求 备注 配方肥(执行标准:NY/T1112-2006) 1.总养分≥25%; 2.N:P₂O₅:K₂O=15:15:15(%); 3.水分≤6%; 4.氯离子≤3%; 生物有机肥(执行标准:NY884-2012) 1.有效活菌数(cfu)≥0.20亿/g 2.有机质(以干基计)≥40.0% 3.水分≤30.0% 4.pH值=5.5-5.8 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 6.蛔虫卵死亡率≥95% 7.有效期≥6月 8.生物有机肥的5种重金属限量指标 总砷(As)≤15,总镉(Cd)≤3,总铅(Pb)≤50,总铬(Cr)≤150,总汞(Hg)≤2 (以干基计) 注:配方肥(执行标准:NY/T1112-2006),N:P₂O₅:K₂O=15:15:15,生物有机肥(执行标准:NY884-2012),成交供应商还需辅助采购人对所供的配方肥进行委托第三方抽取检验。抽取检验不满足此标准的,重新提供其配方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CYZB-2025-341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格式自拟) 资格审查部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或成立至今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如有)]或单位内部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供应商成立时间若不足1个年度的,则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如有)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开具时间应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后)扫描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加电子签章)。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提供2024年07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提供书面说明。②提供2024年07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致:(采购人) (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2.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七、其他 招标文件要求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投标产品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采购配方肥部分可以不提供《肥料登记证》,但必须提供肥料登记备案(含备案号)查询结果)。 商务报价部分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 投标报价 1 报价 (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2 各肥料的单独报价填写 1000亩配方肥:元 1000亩生物有机肥:元 10800亩配方肥元 3 合同履约期限 4 质量要求 5 说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电子签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二、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开标一览表”所填写的投标总价,向你方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服务。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2.本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个日历天。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的招标货物/服务。 (3)除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5.(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注: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类型:等级: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营业范围 其他 备注 注: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说明 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 合同履约期限 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款 质量要求 …… ……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技术部分 一、技术参数评审 技术参数偏离表 项目名称: 名称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供应商技术参数与配置 偏离情况说明 索引(页码) 备注 配方肥(执行标准:NY/T1112-2006) 1.总养分≥25% 2.N:P₂O₅:K₂O=15:15:15(%) 3.水分≤6% 4.氯离子≤3% 生物有机肥(执行标准:NY884-2012) 1.有效活菌数(cfu)≥0.20亿/g 2.有机质(以干基计)≥40.0% 3.水分≤30.0% 4.pH值=5.5-5.8 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 6.蛔虫卵死亡率≥95% 7.有效期≥6月 8.生物有机肥的5种重金属限量指标 总砷(As)≤15,总镉(Cd)≤3,总铅(Pb)≤50,总铬(Cr)≤150,总汞(Hg)≤2(以干基计) 表格填写说明:1、表格中“供应商技术参数及配置”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请勿复制、粘贴竞争性参数文件要求。若由于供应商的疏忽大意或未能完整、如实填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表格中“偏离”部分,供应商只能如实填写“正偏离”或“无偏离”。凡供应商填写内容与竞争性参数文件要求有区别的在说明栏中写明技术指标。 3、表格中“索引(页码)”,页码的填写指的是检测(检验)报告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二、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 三、供货来源 四、供货计划 五、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 六、售后服务能力及保障措施 (格式自拟,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要求编制) 七、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总价(万元) 采购人名称 签订合同时间 备注 1 2 3 4 5 … 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业主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资料 (一)供应商能享受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注: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声明函可根据供应商自身情况至少选择1项填写)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的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单独列出所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产品单价和总价。(若投标文件中无上述材料,则在评审时不考虑对该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在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 监狱企业声明函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 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根据上述标准,我公司属于监狱企业的理由为:。 本公司为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填写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项目、提供服务)。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 注: 若产品出自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狱企业,则该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出具上述声明函,且供应商必须提供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考虑对该监狱企业的相关优惠。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 1 1 1 第485页八、其他资料(一)供应商能享受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说明: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 联合体投标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 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 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 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 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 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 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注: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声明函可根据供应商自身情况至少选择1项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第486页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第487页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第488页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489页1.供应商能享受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单位名称)的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项目的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禄劝县2025年省级马铃薯单产提升行动肥料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8人, 营业收入为512.2062万元, 资产总额为264.7555万元1, 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 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 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 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虛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云南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31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490页第491页第492页第493页第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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