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招标文件公示[A3304830640005584001001]
- 2025-04-24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招标文件公示[A3304830640005584001001]
项目编号: A3304830640005584001001
招标公司: 桐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路基路面养护工程
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招标文件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300章路面 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招标文件 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桐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衡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5 年4 月22 日 总说明 一、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为依据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下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目录 1第一卷 2第一章招标公告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5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 5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4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60第二卷 160第六章图纸(无) 161第三卷 161第七章技术规范 166第四卷 16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关于《嘉兴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设计及预算的批复》(浙公运复﹝﹞号文)文件 批准实施,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及地方财政配套解决,招标人为桐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衡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养护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省公共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及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http://jxszwsjb.jiaxing.gov.cn/col/col1229744142/index.html。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的实施范围为:G320沪瑞线桐乡段K132+793-K153+404逐段,养护里程总计7.598公里(折合双幅),该路段为一级公路,路基宽度38.5米,路幅布置为:中央分隔带3.0米+行车道及路缘带2×12.25米+机非隔离带2×1.5米+辅道2×3.5米+土路肩2×0.5米。工程费用约3477万元。 实施内容为:(1)K136+000~K137+381、K140+604~K141+280、K141+480~K143+000、K144+000~K146+000、K147+569~K148+890、K152+000~K153+404右幅,K140+604~K141+420、K141+600~K142+000、K139+000~K139+855、K152+000~K153+404左幅,浮石立交桥匝道、百桃立交桥匝道,折合双幅计7.706公里。病害处治并面精铣刨后加铺3厘米厚SMA-13沥青玛蹄脂。K140+604~K141+420左幅采用钢渣改性沥青砼。 (2)K137+443~K138+039辅道,病害处治并面精铣刨后加铺3厘米厚SMA-13沥青玛蹄脂;K135+440~K137+443辅道,病害处治后加铺4厘米AC-13C(SBS)改性沥青混凝土。K136+574~K136+800左幅基层采用20厘米水稳碎石换填。 (3)永越大道路口,计0.19公里。铣刨4厘米沥青面层并病害处治后加铺7厘米灌入式沥青砼。 (4)K138+039~K148+150段沿线侧石更换。 (5)完善沿线安全、排水及标志标线等设施。 (6)对运安新桥(上行)、浜南桥(下行)、朱家兜中桥(上行)(下行)、大道场桥(上行)、杨喜木桥(上行)、莲心桥(上行)进行小修及预防性养护。 2.2标段划分:本项目养护施工设2个标段,即YH01标段、YH02标段,其中YH01标段的实施范围为K132+793-K143+100逐段和浮石立交匝道以及运安新桥(上行)、浜南桥(下行)、朱家兜中桥(上行)(下行)、大道场桥(上行),养护里程计3.754公里(折合双幅);YH02标段的实施范围为K143+100-K153+404逐段和百桃立交匝道以及杨喜木桥(上行)、莲心桥(上行),养护里程计3.844公里(折合双幅)。 2.3招标范围:实施路段的沥青路面病害处治、加铺沥青面层(其中左幅K140+604-K141+420段采用钢渣改性沥青砼),沿线桥梁小修、预防性养护及修复完善平交口、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 2.4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5质量目标: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2 个标段投标,且最多允许中1 个标段。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其他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 年4 月 日至2025 年5 月 日9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4.3本工程采用网上登记,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请先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系统(招标公告——我要投标)中填写、完善投标信息。潜在投标人可使用本单位账号和密码登录“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附件(自主注册链接:http://ggzy.jxszwsjb.jiaxing.gov.cn/TPBidder/huiyuaninfomis2/pages/huiyuanregister/Agree)。技术支持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4.4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并将疑问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393353868@qq.com。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5年5月 日16:30(北京时间,下同)。招标人将于2025年5月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如澄清或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 年 月 日9 时00 分,投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送至浙江省桐乡市康民东路58号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1号6楼西厅(桐乡市公证处)。 5.3本工程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递交(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请选择工作时间内送达,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并在快递单上注明项目名称。送达前请联系收件人当面接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逾期送达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收件人:吕忠辉,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由公证人员做好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请各投标人务必提前沟通好接收投标文件事宜,并充分考虑投标文件递交所用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省公共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及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http://jxszwsjb.jiaxing.gov.cn/col/col1229744142/index.html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桐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浙江衡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369号 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吉云路102号 邮编:314500 邮编:314500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传真:/ 传真:查看完整信息 监督单位: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嘉兴市洪兴路1197号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邮政编码:314000 2025 年5 月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桐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桐乡市世纪大道1369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传真:/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衡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吉云路102号 联系人:吕先生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市府网739986) 传真:查看完整信息 1.1.4 项目名称 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 1.1.5 养护工程地点 桐乡市境内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地方财政配套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实施路段的沥青路面病害处治、加铺沥青面层(其中左幅K140+604-K141+420段采用钢渣改性沥青砼),沿线桥梁小修及预防性养护及修复完善平交口、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计划进驻日期:2025年6月1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7月31日 节点工期要求:/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 其它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2 年1 月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 1.11.1 分包 ☑允许 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为:路基路面工程。 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分包的规定。 分包的其他规定: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实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投标人若不具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相应资质,中标后应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1.12 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4.4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作出的书面澄清、说明、补正(如有)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1份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存储)密封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内 3.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补充3.1.5项:3.1.5如同时投2个标段的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2个标段合做一份,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按标段分别制作。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不接受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YH01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金额为元整(¥元)。 YH02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金额为元整(¥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6、0.97、0.98)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为调整系数。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2024年浙江省各地市公路养护企业信用公布结果(以投标截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如有最新文件,以最新文件为准;若各地市公路养护企业信用公布结果不一致的,以信用等级高者为准)。AA级的投标人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需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保证金格式内附证明材料)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网银或电汇)、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专户名称: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专户 专户账号:账号(YH01标段):62328114300001***** 账号(YH02标段):623281143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科技支行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每标段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标段) (2)交纳要求(转账):投标人须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专用帐号(具体以交易中心的确认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凡未从备案的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交纳要求(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交纳选择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的,请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00之前完成出函(具体以交易中心的确认为准)。投标保证金交纳选择银行保函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本次投标项目的银行保函(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注:已经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且金额≥本次招标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单位无需再次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果交纳了年度投标保证金但金额<本次招标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单位需按本次招标要求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需上传施工合同后5天内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市交易中心登记后,平台将自动划转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复印件;养护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5.2 财务状况表 ☑无须提供 □提供,要求的年份:年、年、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年份:自2020 年1 月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发包人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 (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安全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复印件。 (2)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表4.2>)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在本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2025年1月、2月、3月连续三个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如果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本次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以及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封套: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5.2、5.3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 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地点: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区0506室(桐乡市振东新区康民东路58号)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桐乡市公共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区0506室(桐乡市振东新区康民东路58号)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进行开标:(1)招标人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4)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投标文件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 5.2.2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两个标段的报价文件同时开启):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2)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由招标人代表当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及B值计算方案(同时适用于两个标段)(本次招标若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单位在15家及以上的,B值在第二信封开标时抽取两次,第一次在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中抽取;第二次在方案二、方案三中抽取,最终由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决定使用第一次或第二次的B值抽取结果);(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后,按照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会议结束。 5.2.5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6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否决投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4 人;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1:2比例规定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类别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每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3~5名(如有效投标人≤6家的应推荐3名,有效投标人7-9家的应推荐4名,有效投标人≥10家的应推荐5名),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由定标委员会通过直接票决法确定拟中标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 公示媒介:浙江省公共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http://jxszwsjb.jiaxing.gov.cn/col/col1229744142/index.html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工程业绩;(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7.4 定标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与<关于印发《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桐发改〔2023〕91号)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详见附录8。 □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浙江省公共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http://jxszwsjb.jiaxing.gov.cn/col/col1229744142/index.html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可减免/ 万元,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人可减免/ 万元)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投标人所在地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 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投标人所在地或县(区、市)级及以上保险公司。 若采用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须经发包人同意。 7.8.6 签订合同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重新招标。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查看完整信息 监督部门: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嘉兴市洪兴路1197号 邮政编码:314000 9.2 否决投标 9.2否决投标 9.2.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9.2.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A.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达不到标准的:(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质量目标、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投标保证金;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另行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缴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若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字,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该授权代理人在本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2025年1月、2月、3月);c.委托日期必须在投标文件签署日前或当天。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3)2024 年1 月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B.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达不到标准的:(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b.已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表4.2 >)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C.资格评审达不到标准的:(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5)。 (7)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D.其他否决情形: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3.4.2项内容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3.4.3项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3)投标人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5)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处理。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3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YH01标段 YH02标段 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务要求 YH01标段 YH02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YH01标段 YH02标段 自2020 年1 月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里程在1.5公里及以上(按双幅计)或3公里及以上(按单幅计)的一级及以上公路且有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不含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工程)。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YH01标段 YH02标段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及1.4.4项情形。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2、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安全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 ☑附录8定标办法 本工程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桐发改〔2023〕91号文件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评标、定标全过程由桐乡市政务服务办交易管理科、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招标人纪委监督部门监督。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采用直接票决法确定中标人。定标顺序:先定第YH01标段,再定YH02标段。如果同一中标候选人在YH01标段确定为中标人,则在YH02标段不再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各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以得票多者作为中标人,当得票相同时,则对得票相同的的中标候选人重新投票,如经过三轮投票仍无法产生中标人的情况,则由定标委员会组长在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中抽签决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最终向招标人提交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可参考以下定标要素进行,定标要素包括: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评标报告。 (7)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①有无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②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④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⑤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注:本项目在定标时,不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现场面试。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桐发改〔2023〕91号文件执行。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任职或工作的;(12)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8)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段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分包的规定。 分包的其他规定: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实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投标人若不具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相应资质,中标后应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如有);(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已书面形式完成。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养护工程作业方案;(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函;(9)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报价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2%的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一套(U盘或光盘存储,标注投标人名称;内容为以WPS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与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一起密封提交。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除封面和封底外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含纸质),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其他注意事项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一信封 (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元)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通过指定邮箱或平台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招标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招标的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或年)。 工程质量:。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安全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1 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企业信誉中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誉中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质量目标、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投标保证金;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另行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缴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若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字,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该授权代理人在本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2025年1月、2月、3月);c.委托日期必须在投标文件签署日前或当天。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3)2024 年1 月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5)。 (7)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1.3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b.已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表4.2 >)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信封(商务)评分分值构成: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2 分 企业资质与信誉:2 分 其他因素(企业业绩):1 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报价:8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K+B×(1-K))(100-i)/100 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中公布三个连续值(0.96、0.97、0.98),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为调整系数;K为复合系数(从0.30、0.35、0.4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浮系数。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中公布三个连续值(1、1.5、2),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为下浮系数;B值: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15家及以上的,B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三种方案中随机抽取;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15家以下的,B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方案二、方案三中随机抽取;B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抽取确定后,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不再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导致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而重新抽取)。 本次招标若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单位在15家及以上的,B值在第二信封开标时抽取两次,一次在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中抽取;第二次在方案二、方案三中抽取,最终由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决定使用第一次或第二次的B值抽取结果。 a.B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B值。 区段 区段平均值 二次平均值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B为A1~A10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0权重为0.1,A8和A9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 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5 A3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3 A4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1 A5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9 A6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7 A7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A8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A9 投标人评标价≤A*0.80 A10 b.B值计算方案二: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B值。 区段 区段平均值 二次平均值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B为A1~A3的加权平均值(A1权重为0.3、A2权重为1.0、A3权重为0.1)。 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投标人评标价≤A*0.80 A3 c.B值计算方案三:B为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不含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和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评标价 85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85-偏差率×100×E 1 (2)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85 +偏差率×100×E 2 其中:E 1=0.5;E 2=0.3。 2.2.4(2) 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2 分 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1.8 ~3 分 视质量检测设备功能、水平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1.8 ~2.1 分,较好的得2.2 ~2.5 分,好的得2.6 ~3 分。缺项不得分。 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1.8 ~3 分 视技术人员资历和经验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1.8 ~2.1 分,较好的得2.2 ~2.5 分,好的得2.6 ~3 分。缺项不得分。 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1.2 ~2 分 视养护设备配置、功能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1.2 ~1.4 分,较好的得1.5 ~1.8 分,好的得1.9 ~2 分。缺项不得分。 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1.2 ~2 分 视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1.2 ~1.4 分,较好的得1.5 ~1.8 分,好的得1.9 ~2 分。缺项不得分。 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1.2 ~2 分 措施得力得2 分,根据欠缺情况酌情减分至最低1.2 分。缺项不得分。 注:各投标人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2.2.4(3) 企业信誉 2 分 施工企业 信誉-4 ~2 分 (1)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根据2024年浙江省各地市公路养护企业信用公布结果(以投标截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如有最新文件,以最新文件为准;若各地市公路养护企业信用公布结果不一致的,以信用等级高者为准),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a、信用等级为AA级得2 分;b、信用等级为A级得1 分;c、信用等级为B级及无信用等级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得0 分;d、信用等级为C级扣1 分;e、信用等级为D级的扣2 分。 (2)2024 年1 月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3)2022 年1 月1 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行为及时间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 2.2.4(4) 其他因素 1 分 企业业绩 0 ~1 分 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加0.5 分,最多加1 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分高的优先,信誉得分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的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资质与信誉计算出得分B;(2)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C。 3.2.2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第一信封得分=B+C 3.3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3.4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格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A。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B+C)+A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___、表___、……)。 1.1.1.9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它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检测和检验,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4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7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2)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2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发包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5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期;(5)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6)根据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7)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5.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5.3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23.2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5.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分项指标PQI、SCI、BCI、TCI等及次差路率指标RoP应符合技术规范第106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4.1.5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于1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记录;(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具体规定;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 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四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4.4.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2)水文和气象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6)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11[不利物质条件]约定的情形除外。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10.3项:4.10.3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交通运输状况,充分做好边通车、边养护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养护措施,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的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3.3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 9.4.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交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不排除采用其它扣款方法。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相应奖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监理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监理人。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质量,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技术状况标准》进行检测、调查和评定。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在90分以上。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加强材料检验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加工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它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如养护路段对工程量清单中子目部分内容需实行专项工程的,则对实施专项工程子目的单价按里程及时间进行折算,相应工程子目单价每月折减2%。(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项目)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它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日常小修工程的总承包项目,须经发包人或公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养护检查和考核,如对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目标能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发包人可以进行小修保养季(年)度总承包养护价款的支付。 专项养护工程的工程计量以工程细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量计价,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工程的计量。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参与对专项养护工程的计量,提供计量所需的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的记录或者图纸。 17.1.2计量方法(适用于养护工程) 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2)材料预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监理人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日常小修年度总承包的养护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办法进行:a.以日常小修年度总承包的工程价款支付,以签约合同总价分季度按比例支付,第1个季度 %、第2个季度 %、第3个季度 %……。以每季首月的前15日内支付。 b.专项养护工程的养护合同工程价款,经发包人以各工程子目的计量并经验收合格后,与总承包养护项目工程价款合并按季支付。 c.承包人应填按季支付结账单报发包人审批。按季结算支付的中期支付证书应包括材料预付款按规定扣回的款额。 d.承包人应按月如实向发包人报送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发包人将暂缓支付当季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养护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办法进行: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5)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及最新相关文件要求,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交(竣)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 (3)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适用养护工程)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交(竣)工验收 18.1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交(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公路养护工程一般为交(竣)工一次性验收。 18.2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报公路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按《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约定执行。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它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交(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在交(竣)工验收阶段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将养护原始记录、文件资料、图表记录等按发包人及行业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编制的档案、图表、资料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0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养护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保险费)至第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对其为本工程合同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可暂定为30万元,按议定的保险费率办理。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它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限期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标,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合同实施期间,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进行项目改建的,则养护合同自然终止。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项与款额,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下述费用:a.在工程量清单中第100章承包人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项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子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例费用;b.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它支付之内;d.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它款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15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养护工程款额(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 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进度支付,如连续2次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和其它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于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它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本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4.2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上册)》编制项目养护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它需要约定、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桐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369号 邮政编码:314500 2 1.1.2.6 监理人:(待定) 地址:邮政编码: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 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5)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10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2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3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本项目不适用 14 17.2.1 材料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5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16 17.3.3(2)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17 17.3.3(3)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加手续费) 18 17.4.1 ☑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金额:1.5%合同价格,允许采用转账、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 ☑否 在工程项目交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9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0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1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同时提供电子档案(PDF格式)1份 22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 个月 23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4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 25 20.5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保险费)至第900章的合计金额的2.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 26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法院名称: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2.发包人义务 2.6支付合同价款 本条补充:发包人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规定,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8其它义务 本条补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4.1.5(5)目补充: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专项施工管理办法》(2019)197号文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和的具体规定。 4.1.10其它义务 本项第4.1.10(2)目细化为:(2)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项补充第4.1.10(4)~(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交〔2021〕16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浙交〔2020〕10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号)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5)承包人应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对扬尘治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相关防尘措施,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或引发的有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用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好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程;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好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的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程,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收。 (10)沥青路面施工数字化管控及摊铺设备设施智控化。承包人需实现物联网采集数据与施工质量关键指标的关联,实现沥青路面施工数字化管控;承包人施工作业压路机需安装安全防撞系统,实现压路机作业主动安全防护。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桐交〔2024〕18号)文件及《关于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压路机安装安全防撞系统的通知》(桐交工管〔2024〕7号)文件执行。 (11)钢渣改性沥青砼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同步做好地方标准编制的相关配合工作。 4.3分包 第4.3.3(1)目补充:第4.3.3(1)目补充: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路基路面工程。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分包。 第4.3.7项细化为: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分包的规定。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养护工程专用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项目经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符合上述规定确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的资格和业绩要求,其他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补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9.2.5项约定为:9.2.5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 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根据12号文第十四条,“ 能够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摊销后的使用费用计列”,故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用品费用按下式计算:安全生产用品费用=购买价格x(1-折扣率)x数量 附表安全生产费用折扣率表 费用大类 使用范围明细 折扣率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大临设施、机械设备等“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①洞口、河流、基坑、沉井、泥浆池、作业通道、作业平台临边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防滑设施 10% ②施工现场交叉作业防护设施,现场高压电塔、杆、光缆的围护设施 10% ③施工作业区域安全标志、标牌、灯具等警示警告设施 30% ④施工现场供配电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供配电设施的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 30% 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 30% ⑥其他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 10%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①应急照明、防汛排涝、消防、急救等常用器材(药品)、设备与设施 10% ②应急逃生器材与设备 0 ③应急救援培训、委托专业应急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 0 ④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0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0项:9.2.10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4.11项:9.2.1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嘉交办【2019】51号文)(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明确项目施工扬尘管理负责人与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按规定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公示法定的扬尘防治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承包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防治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和措施,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常态化施工扬尘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同时承包人应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的所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措施应在施工环保费方案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支付。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补充: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1)日常养护的巡查制度安排,包括内容、频率、方法等计划 (2)对检查、专项调查和技术检测安排,及其结果的养护对策方案 (3)施工组织、现场布置、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供应、资金计划等(如有) (4)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5)环境保护措施 (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适用于养护工程):(1)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2)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3)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4)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⑤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⑥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⑦爆破工程 ⑧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 (5)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保证和保畅 (6)环境保护措施 (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3款:10.3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2.1(6)项约定为:(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无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2.2款原内容后补充:发包人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4项细化为: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补充第13.7款:13.7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1款补充:经批复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设计变更后突破总预算批复金额的,需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路面结构变化长度或实施里程调整超过15%、桥隧边坡总体处治方案变化等设计变更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4.4项细化为: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1)按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2009)、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DB64T1083-201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05)、《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运输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浙江省补充定额进行组价;取费时施工场地建设费和安全生产费不得计取。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05)、《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及浙交(2019)116号执行;(3)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若仍难以确定变更单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 (4)组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以嘉兴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材料价格信息》中信息价(除税价)计入,《材料价格信息》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5)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合同期内不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本项不适用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细化为:养护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7.3.5项: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17.3.6项:17.3.6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当工程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全部完工后,最高支付至终期计量的95%,待验收合格完成后,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的质保金后,发包人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100%;质保金1.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内退回,尾款不计利息(具体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安排)。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转账、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转账、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8.交(竣)工验收 18.1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补充:18.1.4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验收,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及时完成验收。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用两阶段验收,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18.1.5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验收工作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并出具验收报告,并抄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验收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辖区内的每年的省道验收情况汇总后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收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组织,并将验收结果向省级和属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18.9交(竣)工文件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选用。 20.保险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补充: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开工前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劳务合作单位也应进行此项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通用合同条款20.3.2项补充: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全体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单人保险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细化为: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2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20.5.2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浙政办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17〕1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2020〕9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对本标段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保险费)至第900章的合计金额。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15 天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款补充:(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及17.2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2)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13)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款补充:(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2)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3)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5)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6)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7)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违反第4.6款约定的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或每月在工地不足20天者(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2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课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8)目违反第6.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8)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9)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10)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1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12)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适用于养护工程)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计 km路面、桥梁 座,计长 m以及其它……。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0)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安全负责人:。 6.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 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发包人及上级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承担服务期间一切安全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按照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质量检验负责人 1 具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省级及以上交通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试验负责人 1 具有公路工程试验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省级及以上交通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员岗位证书。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其他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摊铺机 满足要求 台 2 振动压路机 满足要求 台 3 胶轮压路机 满足要求 台 1 双钢轮压路机 满足要求 台 1 铣刨机械 满足要求 台 2 自卸车 满足要求 台 10 沥青延度仪 满足要求 套 1 沥青针入度 满足要求 套 1 沥青软化点仪 满足要求 套 1 沥青抽提仪 满足要求 套 1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其他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其他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其他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 月 日 附件八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 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 第 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养护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养护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养护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确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养护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养护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养护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养护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养护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养护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养护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五)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养护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七)乙方在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养护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应当在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 第 标段养护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养护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九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依据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2009)第二部分“公路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和计价要求等进行编制。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是预计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的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技术规范”中计量与支付条款中的“支付子目”里所标注的“相应计价规范子目”栏的子目编号,即与《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部分中“公路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细目号相衔接。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细目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项目的暂列金额的数量为第100章至700章工程量清单合计的4%(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其他说明 3.1在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单价,在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协商调整至双方认可的合理范围。 3.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按3‰计。 3.3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按照嘉人社【2018】191号文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进行投保,保费视为已经包含在相应工程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4承包人在便道施工时必须采用不扬尘、满足施工及安全文明要求的填筑材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经包含在相应工程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5本项目涉及拆除的结构物、构筑物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其中铣刨后的废旧料考虑由投标单位统一收集后进行再生并二次利用,投标单位投标时应在相应报价中考虑扣除其残值,但再生料不得用于本项目,其余拆除的结构物、构筑物废旧料在报价中考虑拆除部件的残值回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3.6承包人应对技术难度大、施工难度高的关键工程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保质量、保安全等技术措施,经由承包人内审后,再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的技术论证、方案评审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7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计算。 3.8工程量清单计算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明确的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 3.9投标单位报价时必须考虑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凡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必须采取的措施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自行考虑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或考虑在投标总价内。 3.10本工程混凝土搅拌方式除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注明外(如有)采用现拌砼或预拌商品砼(泵送、非泵送)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行编制的施工方案确定报价,混凝土搅拌方式不同,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3.11本工程需边施工边维持通车,为保证公路运营安全及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按规定设置临时安全设施、围护、隔离措施、引导标识标牌及陆上交通管制等设施及措施,相关费用由第100章总则中的安全生产费计量。 3.12本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构配件、半成品等需发生的场内外运输费用、吊装费用或必要的二次搬运费用作为完成工程内容的附属工作,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3.13本工程挖土方不分类别,要求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按综合土石方(含清表土、老路基、挖除旧路面等)报价,报价时应包括拆除地下各类基础、地下障碍物、地下管井等费用,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3.14本工程各类拆除、铣刨、挖除等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及施工工作面内的现场清理作为工程量清单所列子目的附属工作,清理方式及运输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或考虑在投标总价内,不单独列项和计算,结算不作调整。 3.15本工程所有多余废方由施工单位自行妥善处置,根据本市及乡镇有关文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处置需上缴相关部门的垃圾处置费,该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后计入相应项目中。 3.16SFP-16灌入式沥青砼采用SBS改性沥青,粗集料采用玄武岩或辉绿岩碎石,沥青砼颜色由业主确定。 3.17本工程中灌缝不单独计量,投标单位应综合考虑计入单价中。 3.18本工程K132+793-K138+039段标线采用普通热熔型反光标线,其余路段采用Ⅲ级热熔型反光标线,标线工程量暂估,结算时按涂布净面积计算,不区分类别(箭头、文字、直线、颜色不作区分)。 3.19标志更换指对损坏版面进行更换,对锈蚀构件进行更换,包含标志面、反光膜、立柱、横杆、法兰盘等,投标单位应综合考虑进行报价,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3.20附着式里程牌和附着式百米牌采用2mm厚铝合金板制作,施工内容包含标志牌、配件、安装、反光膜等所有内容。 3.21各类混凝土的养生、混凝土面层防滑处理、割缝、填缝作为完成混凝土项目的附属工作,该费用要求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3.22绿化修剪指对视线遮挡处绿化进行修剪、对铺设侧石处遮挡绿化进行修剪,包含绿化补植,投标单位应综合考虑进行报价,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4.工程量清单 4.1工程量清单表(YH01标段)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清单第100章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1 保险费-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 102-4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 清单第1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清单第200章路基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55 修复或完善排水设施 255-8 D6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包含100mm厚C15砼垫层、135°C25钢筋砼管座、钢筋、承插接口、闭水试验、模板等) m 320 255-9 D8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包含100mm厚C15砼垫层、135°C25钢筋砼管座、钢筋、承插接口、闭水试验、模板等) m 250 255-10 D10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包含100mm厚C15砼垫层、135°C25钢筋砼管座、钢筋、承插接口、闭水试验、模板等) m 180 255-11 雨水管道疏通 m 20614 205-10 集水井盖板更换(采用C25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盖板尺寸550*1100mm,厚60mm,每座井放两块盖板,包含原有盖板拆除清运,新盖板预制、安装等所有内容) 座 90 206-17 路基防护-c 抗裂贴 m2 9604 211-3 路缘石-c 350*150*900mm花岗岩侧石,20mm厚M7.5水泥砂浆粘结层,侧石颜色要求与原有侧石颜色一致 m3 1175.58-d C20混凝土护块及垫层 m3 1791-e 挖除原有侧石并清运 m 22392 清单第2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清单第300章路面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51-1 水泥混凝土路面-d 挖除老路路基(含废料清运) m3 47 351-2 沥青混凝土路面-a 铣刨-a-1 铣刨4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532.8-a-2 铣刨5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909.95-a-3 铣刨7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461.23-a-4 精铣刨(含废料清运) m2 98222-a-5 铣刨均厚1.5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16.58 351-5 基层-a 铣刨均厚15cm基层(含废料清运) m3 894.3-b 铣刨均厚20cm基层(含废料清运) m3 288.4 358-1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a 厚200m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m2 790 359-2 粘层,采用快裂喷洒型改性乳化沥青,沥青用量0.6kg/m2 m2 129333.5 359-3 封层-c 封层,采用SBS改性乳化沥青,洒布量不小于1kg/m2(沥青净含量) m2 14768 360-4 沥青碎石基层-a ATB-25沥青碎石 m3 1433 362-1 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 厚40mmAC-13C(SBS)沥青砼 m2 12838 362-2 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 SUP-20沥青砼 m3 1276 362-3 SMA面层-a 厚30mmSMA-13(SBS)沥青玛蹄脂碎石(碎石粗集料要求采用玄武岩集料) m2 83000.5-b 厚30mmSMA-13(SBS)沥青玛蹄脂碎石(粗集料采用钢渣集料) m2 9996 365-1 路面病害处治C25混凝土 m3 47 365-7 厚70mmSFP-16灌入式沥青砼(采用SBS改性沥青,粗集料采用玄武岩或辉绿岩碎石) m2 6060 清单第3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02-5 伸缩装置更换-a 更换止水带 m 58.1-d 伸缩缝处裂缝采用环氧树脂封闭 m 61.6-q 清理伸缩缝 m 191.8-r 伸缩缝及护栏局部砼破损处采用C40环氧砂浆修复 m2 0.7 403-4 混凝土表面缺陷修复-f 混凝土护栏及机非隔离表面打磨,并采用纳米硅负离子涂装 m2 2918.4 清单第4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52 波形梁护栏维修 652-2 Gr-Am-4E修复-a Gr-Am-4E护栏加高(立柱采用φ159*4.5*900mm套管接高,波形板重新调整高度) m 8918-b Gr-Am-4E护栏降低(波形板高度降低,重新打孔安装) m 188-c Gr-Am-4E更换破损波形梁板 m 240-d Gr-Am-4E立柱更换(立柱缺失、变形部位更换新立柱) 根 140 656 示警桩(墩)维修 656-2 道口标柱φ121*1200*4.5mm(含挖填土、基础、钢管、钢筋、反光膜等) 个 80 663 附着式交通标志维修 663-3 重建或新增-a 800*600mm里程牌(附着式) 个 12-b 170*200mm百米牌(附着式) 个 90 665 拆除、重建里程碑、百米桩、界碑 665-2 新增预制钢筋混凝土百米桩 块 46 666 道路交通标线局部维修 666-1 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修复-c Ⅲ级热熔型反光型标线 m2 4897-f 普通热熔型反光标线 m2 6490 666-4 特殊路面标线修复-g 彩色防滑标线 m2 1367 666-6 突起路标修复-a 单面突起路标 个 340 669-1 标志更换(含标志面、反光膜、立柱、横杆、法兰盘等破损、锈蚀部位更换) m 10307 清单第6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清单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751 种植土回填 m3 4682 754 绿化修剪(含绿化补植) m 10307 清单第700章合计人民币 4.2投标报价汇总表(YH01标段)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1标段 序号 章次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100 清单第100章总则 2 200 清单第200章路基工程 3 300 清单第300章路面工程 4 400 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 5 500 清单第500章隧道 / 6 600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7 700 清单第700章景观设计与环境保护工程 8 第1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 9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暂估价合计 / 10 清单合计-暂估价[(8)-(9)=(10)] 11 不可预见费[暂列金额=(10)x/ %] / 12 投标报价[(8)+(11)]=(12) 4.1工程量清单表(YH02标段)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清单第100章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1 保险费-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 102-4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 清单第1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清单第200章路基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55 修复或完善排水设施 255-8 D6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包含100mm厚C15砼垫层、135°C25钢筋砼管座、钢筋、承插接口、闭水试验、模板等) m 310 255-9 D8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包含100mm厚C15砼垫层、135°C25钢筋砼管座、钢筋、承插接口、闭水试验、模板等) m 260 255-10 D10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包含100mm厚C15砼垫层、135°C25钢筋砼管座、钢筋、承插接口、闭水试验、模板等) m 170 255-11 雨水管道疏通 m 20608 205-10 集水井盖板更换(采用C25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盖板尺寸550*1100mm,厚60mm,每座井放两块盖板,包含原有盖板拆除清运,新盖板预制、安装等所有内容) 座 80 206-17 路基防护-c 抗裂贴 m2 1200 211-3 路缘石-c 350*150*900mm花岗岩侧石,20mm厚M7.5水泥砂浆粘结层,侧石颜色要求与原有侧石颜色一致 m3 1193.85-d C20混凝土护块及垫层 m3 1819-e 挖除原有侧石并清运 m 22740 清单第2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清单第300章路面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51-2 沥青混凝土路面-a 铣刨-a-1 铣刨4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268.28-a-2 铣刨5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309.3-a-3 铣刨7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334.95-a-4 精铣刨(含废料清运) m2 83227-a-5 铣刨均厚1.5cm沥青砼面层(含废料清运) m3 16.83 351-5 铣刨均厚20cm基层(含废料清运) m3 218.2 359-2 粘层,采用快裂喷洒型改性乳化沥青,沥青用量0.6kg/m2 m2 98334 359-3 封层-c 封层,采用SBS改性乳化沥青,洒布量不小于1kg/m2(沥青净含量) m2 4785 360-4 沥青碎石基层-a ATB-25沥青碎石 m3 218 362-2 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 SUP-20沥青砼 m3 974 362-3 SMA面层-a 厚30mmSMA-13(SBS)沥青玛蹄脂碎石(碎石粗集料要求采用玄武岩集料) m2 84349 清单第3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02-5 伸缩装置更换-a 更换止水带 m 19.4-d 伸缩缝处裂缝采用环氧树脂封闭 m 23.7-q 清理伸缩缝 m 76.1-r 伸缩缝及护栏局部砼破损处采用C40环氧砂浆修复 m2 0.1 403-4 混凝土表面缺陷修复-f 混凝土护栏及机非隔离表面打磨,并采用纳米硅负离子涂装 m2 264 清单第4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52 波形梁护栏维修 652-2 Gr-Am-4E修复-a Gr-Am-4E护栏加高(立柱采用φ159*4.5*900mm套管接高,波形板重新调整高度) m 7580-b Gr-Am-4E更换破损波形梁板 m 230-c Gr-Am-4E立柱更换(立柱缺失、变形部位更换新立柱) 根 150 656 示警桩(墩)维修 656-2 道口标柱φ121*1200*4.5mm(含挖填土、基础、钢管、钢筋、反光膜等) 个 60 663 附着式交通标志维修 663-3 重建或新增-a 800*600mm里程牌(附着式) 个 18-b 170*200mm百米牌(附着式) 个 162 666 道路交通标线局部维修 666-1 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修复-c Ⅲ级热熔型反光型标线 m2 5725 666-4 特殊路面标线修复-g 彩色防滑标线 m2 1602 666-6 突起路标修复-a 单面突起路标 个 510 669-1 标志更换(含标志面、反光膜、立柱、横杆、法兰盘等破损、锈蚀部位更换) m 10304 清单第6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清单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751 种植土回填 m3 4618 754 绿化修剪(含绿化补植) m 10304 清单第700章合计人民币 4.2投标报价汇总表(YH02标段)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YH02标段 序号 章次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100 清单第100章总则 2 200 清单第200章路基工程 3 300 清单第300章路面工程 4 400 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 5 500 清单第500章隧道 / 6 600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7 700 清单第700章景观设计与环境保护工程 8 第1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 9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暂估价合计 / 10 清单合计-暂估价[(8)-(9)=(10)] 11 不可预见费[暂列金额=(10)x/ %] / 12 投标报价[(8)+(11)]=(12)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 (一)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细化、删除和修改:第100章 总则 第101节 通则 第102节 工程管理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200章 路基工程 第202节 局部挖方 第210节 中央分隔带改造 第300章 路面工程 第310节 修复或加铺基层 第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 第602节 护栏的维修 第605节 道路交通标志 第606节 道路交通标线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1范围 第一条细化为:1.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桐乡市2025年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 101.04标准与规范 第4条细化为:4.当适用于本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业主方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b.“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4年版(下册)中的《技术规范》)。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d.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1条,原第1、2、3、4、5条改为第2、3、4、5、6条: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102.10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4)说明修改如下:9.2.5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详浙交办[2013]43号文件)。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的评审,交警、路政等现场交通管制费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费用,道路交通告示、指示及警示标志设施的安装、拆除、移动、养护,专业安全人员的配备等费用),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4临时占地 补充第4条:4.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所支出费用。 第200章路基工程 第202节局部挖方 202.03挖土方 补充第5条:5.深挖路堑(含高边坡)的施工 (1)深挖路堑(含高边坡)施工是路基工程中制约工期和存在边坡不稳定隐患的关键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 (2)承包人在深挖路堑(含高边坡)开工前至少28d,应根据路堑深度、长度、边坡高度、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土方调配及弃方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3)开挖前,承包人应做好排水系统,包括坡顶的截水沟及路堑两端的排水设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地表水对边坡的冲刷。 (4)路堑边坡(含高边坡)应严格按图纸施工,若实际地质与设计有出入,承包人应在确保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及时提出坡率修改意见报监理审批。 (5)路堑开挖应采用“横向分层、纵向分段,两端同步、阶梯掘进”的方式施工;运渣通道与掘进工作面应妥善处理,做到运渣、排水、挖掘互不干扰,以确保开挖顺利进行。 (6)石方路堑开挖,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特别对边坡开挖尽可能采用光面爆破,使边坡符合设计要求,开挖后边坡上不得留有松石、危石,凹凸尺寸不应大于100mm,否则应采用人工修凿;边坡上每节的碎落台必须按设计图施工,修凿平整,以确保岩体稳定,外侧亏缺部分应用30MPa混凝土补足并锚固。 (7)对风化破碎的岩体,为确保边坡稳定,宜采采用预裂爆破,再用人工修凿,开挖后边坡防护要及时跟上,避免岩体长期暴露而塌方。雨季暴露时间不宜大于1个月,其他季节不大于2个月。 (8)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高程,应符合图纸要求,只可适当超挖,不准高出,以利路床顶面铺设排水层,适应路面内部排水需要。 (9)承包人应做好与路堑两端接头填土的衔接工作;利用路堑挖方(或利用方)填筑,其粒径和填筑工艺应严格按第204.04-7条的规定实施,以防止两端填土发生不均匀沉降。 (10)高路堑边坡应加强稳定性观测,确保高边坡施工稳定及运营安全。 第210节中央分隔带改造 210.02施工要求 补充第9条:9.施工现场管理 (1)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挖掘过程中禁止人员靠近挖掘半径,工人必须戴好安全帽,辅助做好清理及整平工作。 (2)开挖完毕后,在所开挖范围设醒目的危险标志标牌,禁止人员、机械进入。 (3)养生期间,始终保持混凝土充分湿润,养生期至少7天,严禁他物撞击、破坏。 第300章路面工程 第308节修复或加铺基层 细化本节308.02小节内容修改为:本项目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及底基层采用振动成型法施工。具体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及《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836-2011)进行施工。 第600章交通安全设施 第602节护栏的维修 602.02护栏的养护要求 1.波形梁钢护栏第(5)款后补充: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 补充第7条:7.活动护栏应选用防撞等级达到Am级、同时要求整体打开时间快捷方便不宜大于30分钟且施工时不应在中分带路面取芯、钻孔、开挖等从而损坏路面的产品,采购前应向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提供厂家检测资料、实车碰撞报告后方可实施。 本章未包括的其它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由监理人另行制定验收评定标准。 第605节道路交通标志 605.02一般规定 补充第9~10条:(9)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进行。 (10)道路交通标志的反光方法及反光膜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根据不同道路等级和标志类型,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办理。 第606节道路交通标线 606.02一般规定 补充第7~12条:(7)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出路标和轮廓标等,应按图纸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设置。 (8)本章未包括的其它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由监理人另行制定验收评定标准。 (9)交通工程设施产品必须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外购产品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承包人检验、监理人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11)安全设施采用钢质材料时,必须按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12)构件用螺栓组合时,螺栓、垫圈的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具有防盗结构并须拧紧。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浙江省 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信封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适用于养护工程)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承诺函 九、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____号至第____号补遗书)后,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承担并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服务期(或工期)为 天,服务(或质量)目标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码:。 2、我们同意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在 天的有效期内恪守本投标文件,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4、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函的约定与你方签订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5、(招标人的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个月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本项目不适用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本项目不适用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约定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本项目不适用 8 材料预付款比例 17.2.1 本项目不适用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万元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加手续费 11 质量保证金限额 17.4.1 %合同价格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双面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手机:邮箱: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注:1、如果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委托期限可写: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 (三)、授权委托人社保缴费证明 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授权代理人在本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2025年1月、2月、3月连续三个月)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投标保证金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的相关要求 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适用于养护工程)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文字要求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1)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2)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3)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4)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⑤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⑥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⑦爆破工程 ⑧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 (5)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及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6)环境保护措施 (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总体作业计划表 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五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总体作业计划表 总体作业计划表 年 … 5 4 3 2 1 年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年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度 年 份 月 目 项 程 工 要 主 1.施工准备 2.路基工程 (1)边坡维护 (2)挡墙修复 (3)路肩维修 …… 3.路面工程 (1)坑洞修补 (2)沉陷维修 …… 4.桥涵工程 (1)桥面排水系修复 (2)伸缩缝保养 …… 5.隧道工程 (1)洞口仰坡清理 …… 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上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营地、料场、临时设施、供电、供水、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途 面积(m2)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用地位置 菜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荒地 桩号 左侧 (m) 右侧(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五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计划用电数量 (kW•h) 用途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桩号 左或右 (m) 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注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1、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2、允许承包人在中标后提交或补充分包计划。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公司单位 职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 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承诺书:我公司及拟派项目经理承诺,拟派参加 项目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的项目经理 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本项目不适用) 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名称:地址:日期:致:(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点)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还我行。 银行(盖单位章):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行电话:银行传真:注: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提供的本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格式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注:要求提供不少于100 万元的流动资金。 银行存款证明 银行名称:地址:日期:致:(招标人全称) 兹证明 (投标人名称)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在我行 账户中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元。 银行(盖单位章):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行电话:银行传真:注: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格式与提供的本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格式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位 1 2 3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标段) 养护里程 km 公路等级/行车道数 路面类型 路面宽度 m 桥梁 m/座 隧道 m/座 交通流量 辆 养护质量(好路率或MQI) % …………… 合同总价 万元 承包期限 年、月 发包人(主管部门) …………… 备注 注:1.招标人可根据养护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或指标名称。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业绩进行公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若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承继性。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4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养护机械设备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九、其它材料 浙江省 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信封 目录 一、报价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小写)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承担并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 月 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表4.2)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 投标人的估算 分期 累计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 缺陷责任期 小计 100.00 投标价 说明 注:1.投标人可按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