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开化县齐溪镇农民搬后利用房屋安全提升及环境整治项目(二期)招标文件预公告[A3308240950011348001001]
- 2026-06-23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开化县齐溪镇农民搬后利用房屋安全提升及环境整治项目(二期)招标文件预公告[A3308240950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开化县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全国招标资源网
采购标的物: 房屋安全提升及环境整治项目
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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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7.《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8.《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378号修正);
10.《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1.《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1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
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国家发改委等
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3号);
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
21号);
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
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2.《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24〕17号);
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
政办发〔2021〕19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22〕47号);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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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2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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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
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
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
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誊抄。
5.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该部
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招标人宜选择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开展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选用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选用的说明;无省级信用评价标准的,具体标准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7.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
8.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
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线性工程,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分段划分单
位工程设置标段。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不确定、不齐全的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招标人应设立暂估价,暂
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可采用总承包企业招
标或招标人和总承包企业共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应由施工总承包项目监督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
管。
9.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
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足够的同等竞争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保障项
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
10.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
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11.投标人资质条件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供“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招标人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投标人需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发布的时间节点,充
分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12.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
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
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
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
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
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13.在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招标人运用“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智
能筛查”、“数智见证”、“数据预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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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使用“评定分离”,如需使用“评定分
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15.招标人有优质工程要求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
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1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除采用技术标暗标评审的
项目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
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17.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技术标暗标形式,暗标相应规则可由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涉及
暗标否决其投标条款应依法设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集中载明。
18.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宜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当按约定的付
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20.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开展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工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标,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
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审批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文号应与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其中项目概算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进行填
写,概算汇总表中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投资概算值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概算文件汇总计
算;本次招标建安工程概算,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中相应的招标工程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资
料填写。
4.项目业主。即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5.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
除。
7.招标人应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分阶段(标段)招标的,招标项
目的工程名称应体现本次招标内容。
(二)本次招标范围
应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
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斥联合
体投标人。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优质企业合作,积极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
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
条件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
拟派项目负责人可采用职称等作为资格要求。
4.业绩要求。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工程业绩设
置指标条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高于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其中,以建筑面积和合